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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党纪来了!这是我看到的最简单通俗解读

 林中飞WZL 2015-10-23

来源:我们都是纪检人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被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的条例究竟有多严?有哪些新变化?下面是对《条例》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主要内容的学习体会,也是我看到的最简单通俗解读↓↓↓
1


“麻麻,纪律挺在法律前面,法纪分开了,是不是你贪腐犯罪,纪委就再也管不了你啊?”



“啪啪啪......做梦啊,《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且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贪腐犯罪,谁也逃不了,不信走着瞧啊!


还有啊,听好了,《条例》第二十八条还规定,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啊!”


“哪,哪,哪...这就是法网恢恢,在劫难逃啊!我的个脸啊!”


2


“麻麻,那是不是你不犯罪,不触犯刑法,你有其他的违法行为,纪委就管不住你了呢?”


“啪啪啪....《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而且啊!而且!而且!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啊.啊.啊..真是法网恢恢,在劫难逃啊!我的个脸啊!”


3


“听说我同学的粑粑被逮捕了,据说还是个党员呢,后果一定严重了,坏人啊?”


“啪啪啪....《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这就是,你同学的粑粑是不是一个坏人还不一定呢,别瞎说好不好!”



4


“麻麻,小光的爷爷去年被检察院给抓起来了,最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他了,说明他是好人,纪委就不管了吧?”


“啪啪啪......《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听懂了吧,听懂了吧,听懂了吧!说什么纪委不管了,纪委就是要严格执纪。


而且,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也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


“麻麻,小刚的爸爸因交通肇事,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这是法院管的事,和纪委没关系了吧?”


“啪啪啪....刚才给你讲了那么多,白瞎了啊,白瞎了啊,白瞎了啊!


听好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听明白了吧,小刚的爸爸这种情况,一般是应该开除党籍的;否则是必须经严格审批程序的。你可以祝他好运了。”


“啊啊啊.....纪委的工作真得好辛苦,要处理那么多的人啊!不过我觉得他们很牛很牛啊!”


6


“麻麻,纪委那么牛,在纪律审查中可以不理会法院的裁判文书吗?”


“啪啪啪......幼稚,你不懂什么是司法权威吗?!到底是不是我亲生的啊,苍天啊大地!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也就是说,面对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党组织不要再调查了,可以直接作出相关处理了。


但是,如果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这与面对司法裁判文书的情况,还是不同的,请自行补脑。


这还不算完啊:


《条例》还规定了: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听明白了吧,党组织也是要尊重司法权威的!不管百转千回,始终如一。”



7


“麻麻,您的手疼不疼啊,我的脸有的热啊,肿了么、肿了么、肿了么?”


“啪啪啪......打是疼,骂是爱,你还不懂吗?!”


“嗯,嗯,嗯......懂了,严管就是厚爱!如果有一天,我违法乱纪,请把我埋在《条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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