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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闪离后彩礼钱如何处理?

 李朝云律师 2015-10-25

        司法实践中,对于男方来说,彩礼钱再要回来的难度比较大,因为在民俗或者说婚俗中,彩礼钱通常是在订婚时由男方交付给女方作为婚约的保证,在法理上来说这属于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是以婚姻关系最终成立为条件的,是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在婚姻关系成立即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该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所附的条件已经成就,故彩礼钱的所有权就转移给女方所有,没有特殊情况的条件下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钱的请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在符合以下特殊情况的条件下,男方的返还彩礼钱的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对于闪婚闪离的情况,彩礼返还能否适用第二种情形关键在于对共同生活的认定。而关于共同生活如何认定,应以什么为标准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尚无相关规定,
  首先,上述规定立法的本意所指“共同生活”应该是两个人真正走到一个家庭中,在经济上互相扶养、生活上互相照顾、精神上互相抚慰,为了共同的生活和发展而进行的各种活动。要求夫妻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较为长期、稳定的生活在一起,要求双方事实居住在一起,共同承担生活的义务等。
  其次。从立法本意来看,认定共同生活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夫妻之间是否有共同生活为目的;
  二是是否以一般夫妻共同生活的形式共同生活,并被公众认可其为夫妻;
  三是夫妻之间有无性生活;
  四是生活在一起时间是否达到一定长度;
  五是夫妻之间是否建立起夫妻感情。
  这五个方面必须综合考虑,缺一不可。
  闪婚闪离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属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结婚后不符合上述中对于“共同生活”的概述,离婚时,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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