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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能要求返还彩礼吗?

 于律师资料库 2019-02-12


彩礼又称聘礼、聘财,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时,由男方给付女方的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财物,目前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已成为约定俗成的习惯,成为中国传统民间婚姻习俗。实践中,由于中国各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各地区给付彩礼的形式和标准也随之不同,就大城市的家庭而言,给付彩礼也许只是走个流程,给付彩礼本身的行为并不会对男方家里造成负担,但就一些农村家庭而言,彩礼的给付金额远高于当地的平均收入情况,有可能会给男方及其家庭成员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负担,甚至也有可能造成给付后的生活困难。

从给付彩礼这一习俗形成的原因来看,是基于家人对男女双方日后美好婚姻生活的期盼,如果小夫妻结婚后能够幸福美满的生活,父母为此支出多大的彩礼也会在所不惜,但在很多情形中,给付彩礼后双方因种种原因最终未能顺利缔结良缘,或好景不久即走向离婚,双方家庭因而就彩礼返还的问题引发激烈的矛盾,继而起诉到法院。那么,究竟哪些情况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法律对此又如何做出规定。


一、法律规定哪些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彩礼的给付一般都会先于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及其家人在筹备婚礼的时候,或者婚前同居期间,因生活理念、价值观的不同,往往会发生因琐事发生争吵和冲突,这时矛盾的处理不当进而会演变成婚前的分道扬镳。这种情况,如果将彩礼继续判归女方所有,则会造成对男方的不公平,也有违给付彩礼的初衷。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这种情形相比第一种情形较为少见,但也不能排除仅登记结婚,实际并不共同生活的情况。例如,因房屋限购政策,有些夫妻为满足限购政策先领取结婚证买房,买房后因房屋尚未交房、尚未装修等原因,暂时保持分居状态,若在此期间双方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结婚前给付的彩礼也是需要返还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这种情况也就是本文开头所说的在一些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几万块钱的彩礼有可能是一家人的所有积蓄,父母为儿子娶上媳妇,不惜掏出家里所有积蓄,若双方最终未能继续共同生活,一家人要共同面临现实上的生活困难。对这里的“生活困难”,为避免理解上的争议,司法解释也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即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若符合此条件,因给付导致生活困难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法律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如何界定返还范围?

法律虽对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具体如何返还,如何确定返还数额尚未做出进一步规定。这就需要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根据个案情况,行使自由载量权,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如果给付彩礼后,彩礼实际已用于购置房屋、购置车辆、平时生活开销等双方共同生活上,因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结合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共同居住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判断,在处理方式上也可以灵活运用,如果彩礼已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律师观点:

关于彩礼的返还,法律上规定了三种情形:第一,未领取结婚证;第二,领取结婚证但未共同生活的;第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这三个法定条件的基础上,在进一步确定彩礼返还的范围时,不应当直接采取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结合彩礼的实际用途、共同生活期间长短、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实际应当返还的金额,做到个案公平公正,使每个当事人的利益都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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