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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遭遇彩礼诈骗,可以这样维权!

 贴心小法 2020-01-14

微博上有句很有意思的调侃:

不结一次婚,你根本不知道人间的套路有多深。

我们可以抛开生活谈爱情,但不能回避现实谈婚姻,只因婚姻就是生活。

可是,一旦趋利避害的本能被过度激发,婚姻就有可能成为一场老千频出的骗局。

近年来,天价彩礼滋生出许多彩礼诈骗、骗婚等事情~

【案例】

河南一名24岁正值盛年的年轻男子小余,工作之余喜爱上网。

机缘巧合下,小余通过网络游戏认识了一个姑娘小淼,经过多日聊天,小淼给小余留下了难以磨灭的深刻印象,在小余的心目中,小淼温柔、乖巧、灵动、工作优越、家境殷实。

小淼说自己家里是做房地产开发的。小余心里暗喜,自己这是捡到宝了。

小余和小淼很快就在现实中见面了,两人过起了甜蜜生活。两个月后,小淼告诉小余,昨日自己不舒服,去医院检查一番后发现自己怀孕了,还是双胞胎。这小余高兴坏了,赶紧通知了母亲。小余母亲一听自己要当奶奶了,赶紧高兴地把儿媳妇接回家,伺候得好好的。

为了尽快领证结婚,小余家随了三万块钱的彩礼。两人商定了结婚日期。

结婚当天,小淼的亲戚一个都没来,但小余并未起疑心。

谁知道好景不长,两人结婚后没几天,新娘小余悄无声息的跑了,只留下了一定假发!

小余家赶紧报了警。

令人震惊的是,小淼竟然是个男的!

小淼被抓获后,对自己男扮女装,诈骗彩礼的行为供认不讳:他用同样的手法,共诈骗了11位男性共计11万。

让人不解的是,这11位被骗的男性中,有不少人与小淼发生了亲密行为,这些人居然丝毫没有觉察出异样...

被骗彩礼怎么办?

男方感觉被骗彩礼想要追回彩礼钱是可以先进协商,协商不行的是可以直接起法律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虽然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符合条件时,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用于购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

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外,同时还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在法律的适用上,有这样一条规则,即“有法依法、没法依政策、没政策依习惯”。所以,在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

(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三)公平原则。在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当用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

男方要求退还彩礼该注意什么?

(一)此处的“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一般是否都限于婚前?如果是婚后给予,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赠与均为共同财产,除非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因此,结合这一规定和习俗的常态,把彩礼理解为婚前较好。

(二)彩礼如何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结婚的,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已经结婚的,原则上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三)订立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仍应保护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表明双方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是,在我国,由于各地的风俗习惯不一样,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人们更看重的是举行婚礼这一仪式。如果双方确未共同生活,既没有履行夫妻之间的实质权利义务,也无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则应当考虑此类案件的现实情况。因此,订婚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的,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四)“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第三种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所谓绝对困难是指实实在在的困难,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当地的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该条规定的本意应该以绝对困难作为标准进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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