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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又闪离 彩礼咋处理

 神州国土 2021-06-25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结婚给彩礼,是民间的婚嫁习俗,有两厢相好、喜庆吉利之寓意。近年来因“天价彩礼”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受到关注,使得彩礼习俗日渐成为一些家庭的负担,失去了本意。

王先生与李女士经人介绍相识,二人相互感觉都还不错,随即确立了恋爱关系。没过多久,二人开始商量结婚事宜,根据当地风俗,李女士的父母向王先生索要彩礼,王先生通过介绍人分三次给付见面钱和彩礼钱,共计20万元。二人按风俗举行婚礼仪式,但并未到当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好景不长,二人婚前没有经过深入了解,就匆忙结婚,属于“闪婚”。二人性格强硬,婚后经常吵架,在一块生活三个月左右,李女士就不辞而别,王先生一下就着了急,四处寻找也没有找到。他认为李女士就是骗婚,于是将李女士以及其父母一同起诉至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要求李女士及其父母返还彩礼。在庭审中,李女士认为双方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按照风俗举行了典礼,并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在外人眼里已属夫妻关系,典礼之前李女士已将彩礼款购置成嫁妆带到王先生家里,如返还彩礼会损害其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的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事实清楚。二人同居时间较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该案案情、辖区农村习俗,酌情支持李女士向原告王先生返还彩礼款15万元为宜。

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该条规定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彩礼,而是禁止结婚索取财物。婚姻是自由的、自愿的,彩礼只要符合自愿和适度原则,法律并无禁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明确规定,三种情形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司法解释虽然明确规定了这三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但是并没有限制其他情形下可以返还彩礼。就是说,除了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返还彩礼的情形,还存在其他情形,即可以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彩礼的返还,以返还原物为原则,但双方同意折价返还的除外;因不可抗力导致物的损坏、灭失或因自然损耗、物价降低等因素导致物品价值减少的,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此外,返还彩礼时一般不计算利息。

总的来说,在判断彩礼是否返还、返还数额上,要充分考量男女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婚前交往时间的长短、彩礼的数额与家庭收入水平、是否生育子女、子女由谁抚养、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或离婚的原因和过错、当地风俗、彩礼使用情况等多种因素,对案情进行综合的整体把握。还要特别注意平衡好男女双方的财产利益、情感利益,弘扬良好社会风尚,避免因一场婚恋导致利益的明显失衡。

此案中,王先生将李女士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对于代收彩礼的女方父母能否被列为被告的问题上,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作为被诉主体。男方将彩礼交于女方父母这是一种地方风俗习惯,当男女双方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同居关系无法继续进行时,作为接受彩礼的父母,负有部分或全部返还的义务。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作为被诉主体。婚约财产纠纷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同居的男女双方,如果将女方父母共同列为被告,则存在诉讼主体不适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中,对该问题给予了答复: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是适当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都可能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但是,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并不一定意味着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在有证据证明女方将接受的彩礼交付给父母、近亲属的,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以判决女方的父母或者近亲属在相应的范围内共同承担责任。

此案在庭审中,王先生直指李女士为骗婚,那李女士的行为够得上骗婚吗?法律上所指的骗婚是指以婚姻为诱饵,诈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实践中,男女双方领取了结婚证,如果只是女方家庭意识淡薄,对婚姻不负责任等,导致两人无法共同生活的,不宜定性为骗婚。但是对于索要彩礼后失踪、离家出走的,索要彩礼后与他人同居的,或者短期内多次婚嫁的,要注意甄别是否涉嫌诈骗犯罪。即使不构成诈骗犯罪,存在上述情形的,在确定彩礼返还时,法院也会给予足够的价值评判。如果认定女方的确是以索要彩礼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涉嫌诈骗犯罪的,人民法院会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此案中的李女士一言不合就离 家出走,是对婚姻不负责任,不构成骗婚。

彩礼本是美好的象征,不应变成冰冷的金钱数字,更非“婚姻买卖”。进入婚姻殿堂的新人,应是幸福美满,而不应该是负债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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