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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不同于“继承公证”

 红花绿叶园 2015-10-26
“公证遗嘱”不同于“继承公证”

稿件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近日,石家庄的张先生给本栏目打来电话,讲述了自己在继承爷爷奶奶的房产时遇到的难题。

  张先生说:我爷爷、奶奶去世前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他们名下的房产留给我。爷爷奶奶去世后,我拿着公证遗嘱到房管局过户,房管局却让我到公证处再办理一份继承权公证,并且解释说,如果仅凭一份公证遗嘱就直接办理过户,那么过段时间,其他继承人再拿着公证遗嘱要求过户,房管部门是不是也得办理过户呢?没办法,我又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可公证处说要我爷爷奶奶的几个子女到场签字认可才可以办理,如果不到场的话公证处就不能办,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解决。现在,我的几个伯伯叔叔恨不得分了这些遗产,怎么会给我签字?当初立公证遗嘱时手续相当繁琐,爷爷、奶奶为了开各种证明,都差点跑断腿,现在又轮到我跑断腿了。请问这两个公证有何区别吗?

  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张庆月律师答复:首先我们区别一下公证遗嘱和继承权公证。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继承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是真实的、合法的,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通俗来讲,公证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公证机关就所立的遗嘱做了公证;继承权公证,则是公证机关在立遗嘱人去世后,对立遗嘱人所确定的继承人是否享有最终的继承权利进行最后的确认。

  由于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相当高的法律效力,办理程序相应也非常严谨,手续虽然繁琐,甚至有些刻板,但毕竟继承涉及个人、家庭的重大民事权益,不能马虎。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也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认为是可以理解的。

  毕竟,我国《继承法》、《遗嘱公证细则》等相关法律对继承中所触及的问题有一些较为细致的规定,如继承开始的通知、代位继承与胎儿预留份、夫妻遗产的认定、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等等,还有一些潜在问题需要明确,如是否存在其他公证遗嘱、有没有遗留给没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的被继承人份额、遗嘱如何执行等问题,这些均与其他法定继承人有关,所以公证处要求法定继承人都到场确认签字,不以一份公证文书为唯一依据办案的做法,排除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可能性,我认为是合法合理的。

  我建议,其他老人立遗嘱时可以自书遗嘱,并请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这样立的自书遗嘱也具有效力,同时也省时省力。如果其他继承人不认可该遗嘱,则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解决,相对于办理遗嘱公证又得办理继承权公证来讲,手续更简单一些。

  律

  师

  支

  招

  

  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 张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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