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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律师如何会见当事人

 有无资料收藏馆 2015-10-27



来源:学法网,微信号(xuefa5

作者:学法网会员“yxr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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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在学法网聊了聊《刑事案件律师如何接待当事人》,今天就谈一谈接完案件后,我们律师又如何去做。


今年几个案件做下来,我总结了刑事案件中,律师最重要的三大权利:1、会见 2、阅卷 3、调查取证,由于刑事案件处处要小心,所以我准备把这3大权利分开说一说,今天聊下会见权。


一、侦查阶段


一般来说,这个时候一般都会有律师介入。在外常常听人说,人进去了,在公安阶段就要搞定,到后面希望就越来越渺茫了。常常这么说的人,我只想呵呵,因为在这些人眼里通常不懂法,是门外汉。当然了,大多数嫌疑人家属也是这么想的,他们都想家人没事,这种心理是再正常不过的了。但是,律师只是律师,是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权益的使者。当案件接到手,一定不要想着尽快解决,一定不要带有个人情感。很多律师介入后,都想着走关系等等等把事情解决,往往忽略了律师的本职工作。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我见到一个律师,从接案开始就没有去会见过嫌疑人,是不是太搞笑了?那这个做的还是律师工作吗?根据统计,85%以上的嫌疑人都是有罪的,被冤枉或者是侦查机关抓错的人还是很少的,所以别想着案件在侦查阶段就能办理结束。


在上篇帖子中我阐述了,嫌疑人家属来委托你的时候他们陈述的案情可能并不是事实,因为他们不是案件的当事人,陈述过程带有严重的个人感情色彩。所以,我们接案之后第一件事就是去看守所会见嫌疑人,主要目的是听一听嫌疑人的说法。


在这里提一下法律规定,《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律师凭律师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函可以会见当事人,不需要经过办案机关的同意。另外还有一点我提醒一下:律师在侦查阶段,只能向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提供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帮助。


第一次去会见嫌疑人时,我们要目的明确——了解案件情况。但是通常去会见的时候,千万不要直入主题,下面是第一次会见嫌疑人的步骤:


1、表明自己身份和委托过程,得到嫌疑人的认可


很多人要问为什么要这么做,委托手续不是和嫌疑人的家属已经办好了吗?其实不然,有的时候虽然家属委托了你,但是嫌疑人本身因为各种方面的原因不想委托你。其次,所谓的家属委托你的时候存在问题,很有可能这样的家属是假的家属,有可能是嫌疑人的情人等等,所以我们要做必要的核实。再者,你阐述一下委托过程,会缓和嫌疑人的心态。一般来说,到看守所后,嫌疑人的心态会有大幅的变化,变的消沉低迷,我们说这些也有利于我们的工作。而且,公安机关对其询问时态度怎么样不说你们也清楚,要从形式上让嫌疑人感觉到律师是来帮助他的。若法网微信号(ruofawang)律师必备!


2、对其在看守所的生活表示关心


可以适当问一问钱是否够用,是否能够适应看守所的环境等等(这个属于形式上的东西,谁都不想去看守所)。


3、进入主题


这个过程我还是那句话,尽量不要打断嫌疑人的陈述,破坏其思维。当其在陈述过程中你没有听明白的问题,做必要的记录,等其陈述完毕后,再一一的详细问。


4、向其了解涉嫌罪名,做必要的法律解释,说明法律规定和其权利


办案机关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基本都会说明涉嫌罪名并且让嫌疑人签字。后,根据涉嫌罪名,可以向其说明法律规定。比如:盗窃罪,根据《刑法》xxx条规定,应当怎么判。在这里,我们不做定型,只是阐明法律规定。因为,办案机关掌握的情况一般都跟嫌疑人说明的情况是不一样的。解释完后,可以向其表明他应当享有的权利(说的好听点就是人权),比如取保候审的规定,是否被进行过刑讯逼供等等情况。


5、看情况而定,是否跟他说一些其他情况


一般第一次会见用不了多少时间,但是很多时候嫌疑人会盯着你说很多。首先,嫌疑人都受不了看守所内部的环境,来会见室想多呆一会。其次,在里面很久没人跟他说话,憋的难受。最后,还有可能就是问下家里情况,可能还要交代家人的一些事情,比如公司的经营问题,个人财产问题等等。那你就视情况而定,适当陪他聊一聊。至于其他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要去多说,还有嫌疑人很有可能要求你去找谁谁谁(主要是让你去通风报信),千万不要答应。


侦查阶段,一般来说律师所能做的不太多,所谓侦查阶段就是办案机关在侦查,我们只是了解案件情况,千万不要自作聪明,把律师身份转换成为侦查人员,我们可不是福尔摩斯。第一次后,由于家属心理急切,会不断的叫你去会见或者是嫌疑人通过看守要求你去会见,那么你看情况,适当去见。切记:千万不要在会见过程中做一些违法违纪的事情,很多当事人的要求很无力,那是因为他们不懂法律。比如我就碰到很多:能不能谈话时候录个音带回来给我们、能不能给他带几包烟,烤鸭、能不能带我们进去见一下,就一下。。。你们别笑,各种要求都会有,但是我们要学会拒绝。这些情况一旦发现,轻则行业处分,重则触犯刑法。关注学法网微信号(xuefa5)让在法律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弯路!


二、审查起诉阶段


这个阶段,法律规定律师可以跟当事人核对证据。在检察院阅卷完成后,我们要带着问题去会见当事人,这个阶段会见工作要细,一般这个阶段会见都会有好几次,主要是配合阅卷工作中的发现的问题。所以,在这里我不做过多的说明,以后我跟大家分享这个阶段会见和阅卷工作如何配合。


三、审理阶段


这个阶段主要是一个心理沟通。因为在之前的会见中,我们已经很清楚的多次向其阐述了法律规定及其后果,当事人对所涉嫌罪名基本都会有一个内心的了解。这个时候尽量要让犯罪嫌疑人的观点和自己的辩护观点相一致,虽然说律师有独立辩护权,但是律师若完全不顾嫌疑人的感受进行辩护可能导致与当事人关系紧张(我见过在庭上嫌疑人认罪,律师却在做无罪辩护),不利于工作开展。所以,审理阶段的会见工作主要要做到以下几点:


1、对于此罪与彼罪的问题有无异议


2、对于数罪和一罪的问题有无异议。别看数罪就一定严重,很多时候,一罪可能判死刑,数罪判不了死刑,比如贪污和受贿。所以这个问题不要想的太简单。


3、对于有罪和无罪的问题有无异议


4、对于量刑问题有无异议。这里主要有法律规定及其自首、立功的情况。


5、对于庭审中的辩护过程的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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