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法律电商的四个维度——方向与路线/客户思维/产品思维/数据思维互联网发展至今,从无到有,从不可能到可能,从初始的信息推动到如今渗透到社会中的各个角落,生活中的各个方面。 对于传统行业来说,如今已不是做不做电商的问题了,而是怎么做的问题。 “无电商不市场”这句口号从开始提出的各方质疑到如今各行各业蜂拥而起的电商化,经历了一个漫长过程。 这两年说的最火的名词就是“互联网思维”“OTO线上线下”“传统行业电商化改革”等。 互联网金融,互联网教育,移动购物等新行业,对传统的已经根深蒂固形成自我格局的行业冲击可想而知。 作为传统的法律服务行业又该如何改革呢? 改革开放至今30多年里,法律服务行业始终处于原生态作坊式,手工式的经营状态。 几个律师合伙人成立一家律所,依靠基本的传统广告以及熟人转介绍方式进行市场运营,人为操作性因素太强。这种方式导致价格虚高,沟通瓶颈,方式单一,市场化低,服务低效,专业性差,客户不满,投诉率高等各种问题。 在其他行业已经风生水起如火如荼的市场化今天,法律服务行业却依旧沿着过往的道路不温不火的前进着。现在市场的发展在倒逼行业改革,很多律所,律师也开始尝试着改变。 在做互联网电商的企业中,很容易陷入两种运营极端---“极左”或是“极右”。 极左,将一切交给互联网。 极右,换汤不换药。 有些企业盲目崇拜互联网无所不能,认为依靠互联网能解决所有问题,于是拼命引入各种所谓的互联网人才,组建班子,搭建平台,大谈特谈互联网思维,天天去参加各种“洗脑式”的互联网运营培训,回来干的热火朝天,最后折腾很久后,发现钱烧了不少,却没客户,没销售,没市场,还不如原来的生存状态,最后企业面临倒闭。 这是典型的“极左”式的互联网思维,将一切交给互联网来做。 有些企业对互联网电商的认识就是一个网站,这种企业的做法往往是找个网站开发公司建个门户网站,然后淘宝上开个网店,就认为自己已经电商化了。 这是典型的“极右”式的互联网思维,只是简单的在原有经营基础上蒙了一层电商的皮,其本质还是换汤不换药,按照原有的道路走。 互联网思维,就是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对市场、对用户、对产品、对企业价值链乃至对整个商业生态进行重新审视的思考方式。互联网思维,更注重人的价值。 互联网正在成为现代社会真正的基础设施之一,就像电力和道路一样。 互联网不仅仅是可以用来提高效率的工具,它是构建未来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基础设施,更重要的是,互联网思维应该成为我们一切商业思维的起点。 今天看一个产业有没有潜力,就看它离互联网有多远。 互联网电商,是指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买卖双方在任何可联接网络的地点间进行各种商务活动,实现两个或多个交易者间的生产资料交换及所衍生出来的交易过程、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的商业运营模式。 我们认为: 互联网电商运营模式就是通过互联网软硬件为载体,将传统的线下信息流,资金流,物流等运营模块,融合到网络平台中,从而再次释放生产力,做到资源的再次最大优化配置。 互联网电商的优点在于: 解决信息的沟通匹配,打破供应商与客户之间的沟通瓶颈,使得交易双方能够互动而不是隔阂,同时打破了传统的服务时空限制,让服务无所不在,服务无所不能。 分为线上与线下两个部分。 可以憧憬的是: 未来我们的客户在法律需求上,不再是四处委托熟人打听哪里有好的律师,或者查报纸,查广告等联系方式找上门来联系律师,而是先在网上根据相关关键词,搜索符合自己要求的法律电商机构,然后根据诉求,部分可以直接在线上平台进行交易解决。 部分与专业领域律师再经过多渠道多层次沟通,实现线下的服务解决。 同时身份主体在转化,客户不再为选择哪个律师而困扰,不再为虚高的法律服务价格而犹豫,不再为律师高高在上的服务态度而不满,不再为无法评估服务质量而徘徊。 法律服务不再是一个高高在上遥不可及的奢侈品,而是我们生活中的日常必需品。 虽然这个愿景还很长,需要我们所有法律电商从业人员踏实去实现。 律商平台从建立伊始就树立了这种意识,不妄自菲薄,不夸夸其谈,紧密的将线上与线下的优势融合起来,确保法律电商的探索道路从开始就有正确的方向,即使运营过程中走弯路,也不会因为方向错误而推倒重来,确保了客户以及律商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这,是我们的方向。 任何一家企业的存在,无论是采用哪种运营模式,无论提供哪种商品或服务,其核心出发点都是为了解决客户的需求,满足客户的要求。 企业的一切运营工作都是围绕这个点来展开。 没有这个核心点,其余做的一切再炫目也是白搭。 社会上流传一句很广的口号“律师就是吃了原告再吃被告”。 这句话虽然偏颇,但某种程度也体现出了客户的无奈与不满。长期的市场化程度低,导致我们的客户往往对法律服务存在偏见,宁愿采用忍耐,吃亏,私下解决的方式,也不放心运用法律服务,最终导致没有任何一方是赢家。客户的利益受到损失,法律服务人员也难以发展。 法律服务行业有个特殊点,从业人员有着很高的职业荣誉感和自尊心。 相对于社会上其他也有荣誉感的老师,医生等职业,法律从业人员在这点上更为突出。 任何事情过则不及,这种荣誉感往往导致从业人员在为客户服务的时候高高在上,从一开始双方的地位就失衡。 过往法律从业人员很容易忽视客户的感受和真实需求,一味的按照自我的思路去给客户讲述条条框框的法条法理,使得客户很难短时间内判断出自己的需求是否真的能委托给法律服务人员去解决。 这种状态长期积累下来,也就导致了今天客户对法律服务的严重不信任感。 1充分做好市场调研工作。2于细节处入手3要采用多维度方式黏住客户这,是我们的理念。 如今,这个思维已经不再局限于互联网。 与当初人类史上的“文艺复兴”一样,这种思维在逐渐扩散,开始对整个大时代带来深远的影响。 为什么我们都信赖苹果? 因为无论是它的手机,平板,还是其它系列产品,都遵守了严格,简单,实用的产品设计理念,真正的将产品做成了艺术品而非商品。 过往律所的法律服务,并无产品化的概念,基本上是根据客户的需要,统统的打包塞给客户,大而全的服务表面上显得无所不能,其实让客户产生了茫然困惑: “我究竟要的是什么,什么样的服务才真正适合我?” 在营销领域有句话,如果你给客户推荐很多项你的服务优势,那么客户将无从选择难以记住,最后反而变得没有任何优势。 而如果你只推给客户一个核心优势,那么他将快速记住你,并产生进一步的兴趣。 Leagezoom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通过互联网在线整合,将原本松散复杂的服务抽出来,按照功能模块设计成为各种独立又不分散的产品,使得客户能最短时间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服务产品。 通过产品化道路。 客户可以将自己模糊的需求逐步清晰化,选择最适合的产品服务,而不是任由法律服务人员人为的操作。 做到了服务价格透明化和服务流程标准化,原本紧张的优秀法律资源也能脱身出来调配到最适合的领域去。 我们可以惊喜的看到,目前市场上很多的法律电商若干企业在产品设计领域深刻领悟了互联网思维的特点,做到了具有针对性,可操作强,简单实用,性价比高,而且互动性强。 我们律商的产品设计思路非做大而全,而是抓住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这个核心,在这个领域精耕细作后再逐步纵深扩大,确保客户的利益和我们的服务质量始终处于领先水平,我们不是什么都做,我们核心做客户最关键最重要的需求。 大数据已经成为和互联网思维一样的时尚词汇。 从这个小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大数据应用有三个最基本的条件: 海量的大数据抓取 合理的算法模型 法律电商原本就是基于互联网云数据平台上的应用。 1数据搜集——搭建海量的法律数据仓库2数据整理——搭建数据库清洗层法律数据库层只是解决了数据存储的问题,但是这个基础上必须要有一层数据清洗层。 3数据分析——搭建数据的逻辑算法4数据应用——实现应用展示这就是为大数据应用所提供的决策分析依据层面。 这里再提醒几点法律电商大数据应用的注意事项: 这,是我们的未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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