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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法官谈|陈灼昊故意杀人案 为什么改判无罪

 蜀地渔人 2015-10-30

法院在审判中应严格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广东高院今年已第二次直接将死缓改判为无罪,与前例因定罪证据不足,疑罪从无改判的陈传钧故意杀人案不同,该案的改判,是因对多项证据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就本案审理,记者采访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林秀雄法官。
记者
本案的二审判决书详尽地展现了二审法院庭审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查经过,对此你们是不是有专门的考虑?
林秀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我们对本案的审理就是践行了这方面的改革要求,整个案件的审判最大程度地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在法庭审判中,所有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解决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针对本案存在的诸多证据问题,法庭依法通知侦查人员及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检辩双方的交叉询问,贯彻直接言词证据原则,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也充分保障侦查人员及鉴定人解释、回应的权利。有关证据的所有问题均得以在庭审中展开并进行了辩论,合议庭成员亲历了庭审过程,直接听取了检辩双方的意见并作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判断。因此,我们在本案的终审判决书中将这一审理过程完整地呈现出来,接受法律的检验,接受当事人的检验,接受社会公众的检验。

记者
本案中被排除的非法证据有十余项,排除的证据种类之多、排除力度之大为近年来所罕见,这是否表明广东高院严格落实证据裁判原则坚定的态度?
林秀雄
的确如此。近年来出现的冤错案件,审判机关没有把好证据关是其中主要原因。为切实防范刑事冤错案件的发生,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会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侦查取证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经审查认定是非法证据,坚决予以排除。刑事诉讼法和“两个证据规定”明确规定了各类证据的采纳标准,采纳的证据必须经过两个层面的审查,第一个层面是对证据能力的审查,即证据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本身是否合法;第二个层面是对证明力的审查,即判断证据证明价值的大小。不能反过来,先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然后才判断其证据能力。我们就是以这样的标准对陈灼昊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认定该案的多项物证不具备证据能力,尽管证明力较强,仍坚决将其排除,严格落实证据裁判原则。长期以来,我们刑事司法实践中往往是侦查机关“抓人破案”,这是一种以侦查为中心的办案机制,必将在今后的司法改革中被摒弃,逐步形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格局,做到靠“证据定案”。

记者
本案的审理,法院格外重视对证据的审查把关,是否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对证据标准各有不同?
林秀雄
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审判定罪三个诉讼阶段的证明标准均规定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是统一的。然而,司法实践的现实及诉讼规律决定了,证明标准的要求实质上是按三个诉讼阶段的渐次递进而逐步提高的,侦查机关侦查终结时最低,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时较高,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时最高。侦查终结时形成的证明体系,距离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所要求的证明体系的标准,一般而言,是有一定距离的。也就是说,案件侦查终结了只是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达到了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的程度。只有经过审查起诉、开庭审判的层层把关,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作为最后一关的法院才作出有罪判决,严把证据关无疑是法院刑事审判工作重中之重。为防范冤错案件,严格公正司法,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均应严格遵循统一的证明标准,坚持做到有充分证据的,当判则判;证据不足的,依法放人!

本期编辑:曾小编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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