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凶杀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和数额问题,此前已经有非常深入的分析,总结认为,一般也只是赔偿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伙食费等费用,精神损失费、死亡赔偿金等数额较高的赔偿项目,都是不支持的。 但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被害人死亡了,被害人的几个小孩嗷嗷待哺、老人急需赡养,此时,抚养费、赡养费,能够要求凶手赔偿吗?抚养费、赡养费是不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呢? 部分案件确实曾经支持过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例如,在青海某法院案件中,谢某故意杀人一案,被害人有一个未成年的儿子。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要求凶手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的抚养费等,合计2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谢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20万元。该案二审维持原判了。 这样的判例并不多。在广东省范围内,更是极其罕见。 绝大部分案例均认为,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抚养费、赡养费都不属于因犯罪行为引发的直接经济损失,都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案例一、广东省高院王某故意杀人案,被害人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抚养费。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抚养费都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共同诉讼代理人提出要求赔偿的其他物质损失(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抚养费)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案例二、广东省高院陈某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赡养费、抚养费合计5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赡养费、抚养费均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要求赔偿不予支持。 案例三、广东省高院颜某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提出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的生活费2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出赔偿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一项,因本案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不属于由刑事犯罪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进行诉讼。因此,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抚养费、赡养费的赔偿项目,法院基本都是不支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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