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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星:“白衣苍狗,功名一尘”——某税务所长玩忽职守罪二审翻盘案

 lgzlawyer 2015-10-31
2006年7月,樊某,担任大同市城区地方税务局西街税务所所长。
2007年至2011年间,大同市云冈实业公司、大同市东方广场公司(以下简称:二企业)在此期间对其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不如实申报和零申报,不履行纳税义务。二企业税务专管员王某发现此情况,并向所长樊某请示。此后,西街税务所每年向二公司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但上述二企业一直未如实申报缴纳税款。樊某安排税管员下户催缴,并下达文书,但没有采取过其它措施,导致两企业在2007年至2011年偷逃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共计465万元。
2012年6月13日,樊某被免去税务所所长职务。
2013年6月14日,樊某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3年9月26日,樊某被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区法院)取保候审,
2014年9月24日,樊某被区法院监视居住。
2014年10月15日,区法院审理樊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作出“(2013)城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判定:樊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担任税务所所长期间,不认真履行其征收税款的职责,致使税款465万元未能收回,导致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决:樊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樊某不服,提出上诉。
2014年12月5日,大同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明确大同市政府应补偿二公司拆迁款3.7亿元。
2014年12月11日,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刘某日书面承诺:拆迁款一到位,马上缴应缴税款。
2015年3月24日,樊某被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法院)监视居住。
2015年9月23日,樊某被市法院取保候审。
2015年9月23日,市法院作出“(2014)同刑终字第127号刑事判决”判定:樊某任税务所所长期间多次向涉税单位留置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已履行应尽的职责,而城区地税局连续五年在大同日报公告了二公司欠缴税款的情况,税额明确具体,且市长办公会议明确市政府欠付二公司拆迁补偿款3.7亿元,而二公司明确承诺待政府拆迁补偿款到位后保证如数缴纳欠税款,故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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