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他们仨被二审改判无罪

 刘刘4615 2017-12-09
2017-12-08      胡晓锋    非税勿扰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4)同刑终字第126号

王某某,大同市城区地税局西街税务所原副所长。

2013年6月14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一审判决:

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担任大同市城区地方税务局西街税收专管员期间,不认真履行其征收税款的职责,发现征管企业存在欠税情况后没有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未向上级请示建议对上述两企业采取进一步的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等法律措施,致使欠税企业在长达五年的时间拖欠国家税款4653308.1元,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二审判决:

1、撤销一审刑事判决;2、上诉人王某某无罪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作为城区地税局西街税务所的专职税管员,发现管税企业存在大量欠税情况后,已向税务所所长樊智丽作了汇报,并连续多次向欠税企业留置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欠税单位云冈实业公司、东方广场公司及时申报并缴纳税款,属于履职行为;至于涉税单位云冈实业公司、东方广场公司欠缴税款4653308.1元,城区地税局已连续五年在大同日报公告两单位的欠缴税款情况,属于应当缴纳或追缴的税款,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经济损失”,不符合玩忽职守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法定要件,故上诉人王某某及辩护人所提无罪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4)同刑终字第127号

樊某丽,大同市城区地方税务局西街税务所原所长。

2013年6月14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一审判决:

被告人樊某丽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樊某丽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担任大同市城区地方税务局西街税务所所长期间,不认真履行其征收税款的职责,致使税款4653308.1元未能收回,导致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以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积极催缴税款,并且积极汇报,没有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的辩护意见,已查明,在2007年至2011年期间,西街税务所虽然也向大同市云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东方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两企业催缴了相关税款,并要求两企业限期进行申报以及缴纳税款,在此情况下,被告人樊某丽作为西街税务所所长,应当向其上级机关大同市城区地方税务局提出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等措施的建议,但是其没有履行以上的职责,是玩忽职守的行为,同时造成大量税款无法收回,因此构成了玩忽职守罪。

二审判决:

1、撤销一审刑事判决;2、上诉人樊某丽无罪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樊某丽时任大同市城区地税局西街税务所所长,在税务专管员王某斌发现自己的管户存在大量欠税情况后,向上诉人樊某丽作了汇报;西街税务所多次向涉税单位留置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大同市云冈实业公司、大同市东方广场公司及时申报并缴纳税款,已经履行了税务所应尽的职责。至于涉税单位大同市云冈实业公司、大同市东方广场公司欠缴税款4653308.1元,大同市城区地税局连续五年在大同日报公告了大同市云冈实业公司、大同市东方广场公司欠缴税款的情况,税额明确具体,且大同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明确市政府欠付大同市云冈实业公司、大同市东方广场公司拆迁补偿款3.7亿元,而大同市云冈实业公司、大同市东方广场公司明确承诺待政府拆迁补偿款到位后保证如数缴纳欠税款,故大同市云冈实业公司、大同市东方广场公司的欠税并未灭失或流失,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经济损失。上诉人樊某丽的行为未给国家造成损失。综上,指控上诉人樊某丽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两个要件缺失,其行为依法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宣告无罪。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4)同刑终字第128号

韩某雄,大同市南郊区地税局直属二分局工作人员。

2013年6月14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一审判决:

被告人韩某雄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雄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山西东方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开发东方罗马城项目中,长期欠税1560.7万元不缴纳,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的其它指控,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被告人韩某雄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二审判决:

1、撤销一审刑事判决;2、上诉人韩某雄无罪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刑法》对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雄是否构成该罪,关键看两点,一是在收缴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二是山西东方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税1560.7万元,是否认定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从查明的事实来看,上诉人韩某雄在收缴过程中,经大同市南郊区地税局直属二分局作出决定,依据税收管理员的职责,采取向企业下达税收法律文书的方式,向企业实施了催缴,在企业不交纳的情况下,又依据规定实施了处罚,在其职责范围内,穷尽了法律赋予税收人员的职责,不能认定上诉人韩某雄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就结果来讲,根据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对山西东方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判决,认定该公司是欠税,欠税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经济损失。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综上,认定上诉人韩某雄构成玩忽职守罪缺失法定的两个要件,依法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