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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军: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票罪,单位不处罚,直接责任人无罚金

 税务律师张新军 2021-07-28

一、单位犯虚开专票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无罚金

《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205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综上可知,刑法第205条第二款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统一简称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了自由刑,未规定财产刑

因此,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财产刑,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自由刑。但不同的是,如单位犯虚开发票罪的,则对单位判处财产刑,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财产刑和自由刑。

二、单位犯罪但单位不处罚

本案中,一审法院以个人犯罪对陶某定罪处罚,判处财产刑和自由刑。二审法院以单位犯罪对陶某定罪处罚即判处自由刑。此外,虽为单位犯罪,但并未对单位判处罚金。

案号:(2019)京0115刑初90号刑事判决

(2020)京02刑终113号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陶某于2016年9月至2018年8月,在圣劳伦斯公司和福瑞雅公司均担任财务经理或负责人。其中,福瑞雅公司为陶某丈夫所实际经营,为使福瑞雅公司违法少缴税款,陶某明知圣劳伦斯公司与福瑞雅公司没有真实交易,在圣劳伦斯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为福瑞雅公司虚开圣劳伦斯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45张,价税合计3000多万,税额共计人民币561万元,并将其中的26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福瑞雅公司的进项税额向税务机关认证并抵扣,税额共计人民币440万元。遂案发。

【一审裁判】

被告人陶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审裁判】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陶某作为圣劳伦斯公司及福瑞雅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使用圣劳伦斯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没有真实业务、资金往来的福瑞雅家具公司使用并抵扣福瑞雅公司应缴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在案证据证实福瑞雅家具公司系合法成立的公司,除本案犯罪事实外,该公司尚有其他正常的经营活动,陶某作为该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使该公司获得非法利益而从事犯罪活动,应以单位犯罪对其处罚,且陶某系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审法院未认定本案为单位犯罪,系认定事实错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陶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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