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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一张增税票,斑斑血泪史

 蓝叶冰雪 2016-03-07


      
在我们面临转变的很多时候,总要有人说一些大家不爱听的话,这是很重要的。人嘛,总要防备“死于安乐”。因此,元素今天愿意做一次大家的诤友,说一说大家不爱听的话。

当我在键盘上敲下“一张增税票,斑斑血泪史”这几个字时,心中充满了悲恸,但愿今日之语,勿成他日之谶。

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增值税发票)属于“发票”的一种,但是由于其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功能和我国一度的“以票管税”思想,造成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我国发票中的特殊地位。因此,出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独立于“发票”的现象:比如刑法中有单独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务文件中有单独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这张神奇的发票,保证着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也关系着国家税收的安全。同时,由于可以抵扣税金的功能,使得其自身就如印着人民币符号的“代货币”一样,具有真实的价值。这实在太具诱惑了,以致自它诞生以来就令管理者如履薄冰,担惊受怕;诱不法者飞蛾扑火,以命博利。

2004年,在实施增值税税制改革10年之际,有关部门做过一个报道,报道的题目骇人听闻,叫做:《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死刑档案”》。报道披露:从1994初年至2003年12月,已有194人因增值税发票犯罪被一审判处死刑,70人已被执行死刑。其中,因伪造、倒卖增值税发票被判死刑的达20人,15人已被执行死刑;因倒卖、虚开增值税发票被判死刑的有174人,55人已被执行死刑;在所有死刑案件中,共有12名税务人员被判死刑,4人已被执行死刑。

这其中,有的是“不知虚开会杀头”便懵懵懂懂走上了死路:比如金华税案中的吕某,原本只是个做暖瓶生意的小商人,亏本后听说开发票赚钱,便真的虚开起了发票,结果换来死刑;807系列骗税案中的李、陈夫妇,年纪不过二十八九,做服装生意亏本后,听说开发票赚钱,转做了发票生意,一个被杀头,一个被判死缓,留下一双七八岁的儿女成了孤儿…….

残酷的现实告诉我们,在现代法治社会,“不知者不罪”无法成为一个站得住脚的理由。

然而,正应了一句民间的俗语——“淹死的都是会水的”,更普遍的是情况是,许多不法者知道自己在干什么,却没有正确估计到后果。所以,真正酿成悲剧的,往往不是你不清楚底线在哪里,而是你明明知道,但却错误估计了逾越它的危害。这就像欧亨利的小说,你可能猜到了开头,却永远猜不到结局。而结局总是那么出人意料,可又在情理之中。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修正案正式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以及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从死刑名单移除。而此前,上述犯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我们知道,偷税罪(逃避缴纳税款罪)等涉税经济犯罪一般最高量刑都只是有期徒刑,相比之下,这个量刑确实是非常之重。这与我国在特殊时期维护国家财政安全不无关系。想想增值税占国家税收收入的比重,你就会明白为什么即使是现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最高量刑也能达到无期徒刑。

面临营改增企业经营者和财务人员们,此前你们可能对增值税发票有过了解,但当你们第一次从税务人员手中接过增值税发票时,还是请闭上眼睛,想想元素今天说的,想想这部用生命书写的血泪史。你就会知道什么是你不可逾越的底线。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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