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状描述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立案标准 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罪追诉: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罪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三)量刑幅度 1.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2.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4.对多次实施逃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四)法律依据 《刑法》第201条,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57条。
(一)罪状描述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二)立案标准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2.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3.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4.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三)量刑幅度 1.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2)抗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多次抗税的;(4)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四)法律依据 《刑法》第202条,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5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第5条。
(一)罪状描述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 (二)立案标准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量刑幅度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2.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四)法律依据 《刑法》第203条,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59条。
(一)罪状描述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二)立案标准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量刑幅度 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较大的。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 “数额较大”。 2.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 “数额巨大”。 “其他严重情节”包括:(1)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2)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3)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3.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 “数额特别巨大”。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包括:(1)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2)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4.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四)法律依据 《刑法》第204条,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6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3、4、5条。
(一)罪状描述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二)立案标准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三)量刑幅度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2.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 “数额较大”。 3.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 4.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四)法律依据 《刑法》第205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8〕226号)。
(一)罪状描述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 (二)立案标准 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量刑幅度 1.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2.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3.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四)法律依据 《刑法》第205条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 第2条。
(一)罪状描述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立案标准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量刑幅度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 2.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3)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近“数量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4.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四)法律依据 《刑法》第206条,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6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2条。 (未完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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