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16-09-01 09:23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全面实施后,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但随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行业覆盖,有些单位或个人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为了逃避增值税款而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殊不知,这种“虚开”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检察官释法 检察官释法 检察官释法 检察官释法 ![]()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规定 1万元≤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50万元≤虚开税款数额<250万元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税款数额≥250万元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漫画原图来源于网络) 策划:林志南 文案:王跃明 编辑:林 琳 监制:陈建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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