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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00余万元合规不起诉实例

 王菲丨律师 2022-05-29 发布于上海

全文共4735字,阅读大约需要11分钟

     近年来,随着企业刑事合规在全球逐渐兴起,我国对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也日益深入。2020年3月,最高检启动涉案违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并确定6个基层检察院为试点单位。我们团队办理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涉及两家企业,案发于6个基层检察院之一的上海市金山区,经过合规整改,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对两家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实际控制人最终也被宣告缓刑。

本文系笔者根据办案经历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壹

基本案情

J总实际控制的A公司在2015至2018年间,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其他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2张,价税合计600余万元,涉及税款近90万元,均已申报抵扣;2018年间,J总实际控制的B公司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其他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5分,价税合计50余万元,涉及税款7万余元,均已申报抵扣。

两家公司是拥有10余项专利证书的汽车类高科技软件开发公司,合作单位多为国企或国家部位下属研究所。如果两家公司被追究刑事责任,将对公司未来的发展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由于管理层法律风险防控意识不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是为了填补实际交易中缺少的发票。

2015年开始,J总与S总有生意上的往来,多次向S总购买电子产品等配件,由于S总经营的公司系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S总让另外一家公司给J总开具发票。

另外,两家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多次聘请国外技术专家顾问,购买技术方案,属于真实的劳务支出,系经营成本。但是专家顾问均为个人,无法开具发票,两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填补该部分实际支出。

 贰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1]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法[2018]226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本案A公司虚开的税款高达近90万元,法定刑在三到十年;B公司涉及税款7万余元,亦达到定罪判刑的标准。

转折点-合规试点或有一线生机

作为辩护人,我们把公司因为支付的专家咨询费无法入账,才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以及两家公司系高新技术产业的情况反馈给承办检察官,且法定代表人主动投案自首并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愿意进行合规整改,具备合规不起诉的前提条件。

办案检察官第一时间走访该企业和当地政府部门核实,了解到公司作为拥有10余项专利证书的汽车类高科技软件开发企业,此前未受过行政处罚,也没有犯罪记录。同时,检察官发现企业缺乏有效的合规经营管理体系,税收筹划和成本控制能力较弱,管理层法律风险防控意识不强。于是,向企业送达企业合规整改检察建议。

今年1月,公司已严格按照合规要求建立了完备的合规经营体系,并向检察院回函。

案件结果

今年2月3日,金山区检察院组织了一场企业合规公开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区工商联代表等对企业合规成果进行验收评估,结果显示企业合规整改成效明显。经综合审查,该院对这家企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在对涉案企业宣告不起诉的同时,金山区检察院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调低量刑建议,获得法院采纳,最终适用缓刑。

本案是企业合规整改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试点后的第一起适用“简式”程序办理的案件[3]

初探合规不起诉制度

所谓“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即“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01

企业合规的发展历程

合规元年:2018年11月

2018年11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8〕106号)

 2018.12.26

发布《关于印发<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1916号)

2020.1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全国检察长会议指出,要有力推动民营企业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

 2020.3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6个基层检察院率先部署了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的试点工作

 2020.7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与企业合规在政策精神上不谋而合

2021.4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启动了第二期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试点[4]

2021.6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建议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5]

#02

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

1.适用对象

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既包括企业犯罪案件,也包括企业经营者等个人犯罪案件。

企业类型不仅包括国企、民企,还可以是集体企业、合伙企业;

个人包括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和关键核心人员实施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刑事案件。

2.适用案件类型

试点期间,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一般多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徒刑的轻微案件。

结合各地试点经验以及最高检发布的案例,合规不起诉可以适用于商业贿赂、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税收犯罪;地方金融组织犯罪;银行保险企业犯罪;污染环境罪;破坏自然资源罪;走私犯罪等。

#03

合规不起诉的流程

这一制度由检察机关主导,一般是案件进入审查批准逮捕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后进行,主要流程包括:

1.企业认罪认罚

企业认罪认罚是合规不起诉制度适用的前提,除了认罪认罚外,涉罪企业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退赃退赔。

2.企业主动提出或检察院征求是否具有合规整改意愿

目前试点期间,该制度的启动主体只能是检察机关。但是企业本身或者辩护人认为可能适用,也应当及时主动向检察官提出,表明具有合规整改意愿,争取适用。

3.检察官实地走访

包括到企业内部、相关监管部门、当地政府进行实地走访调查。

4.检察院出具检察建议

检察院根据实地走访的情况,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出具检察建议。

5.企业出具合规承诺

有的地方检察机关会与涉案企业签订合规监管协议书,有的地方要求企业出具合规承诺。合规承诺的内容一般包括:企业承担配合调查、赔偿被害人或缴纳罚款的义务;企业制定合规计划;企业合规计划的监管模式;合规计划的定期报告;协议考察期限;考察结果的应用;违约法律后果等。

6.确定合规整改方案

合规方案一般针对企业涉嫌的罪名,对于引发犯罪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培训等问题和漏洞进行全面梳理,通过制定完备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及违规应对机制等方式,在制度上有效防止犯罪再次发生。

7.合规监督员进驻企业

整改期内,合规监督员需持续指导监督整改进度。

8.合规监督员监督整改进度并报告检察官

合规计划执行过程中,监督员定期报送《合规执行情况报告》,进行过程监督。

9.整改考察期

有试点单位将涉罪企业的合规考察期定为3个月至6个月,也有定为6个月至1年甚至更长。

10.出具合规报告

合规考察期届满时后,监管机构对企业合规建设情况和合规协议执行情况的全面考核评估,其评估意见将作为检察机关作出是否不起诉决定的重要依据。

11.公开听证

整改期满后需要召开听证会。该听证会内容包括合规整改验收会与从宽处理听证会,监管部门可派员到场验收整改情况、合规监督员应在场接受质询。

12.从宽处理(刑事)

经公开听证,检察官汇总各方意见后视情形从宽处理(不起诉或缓刑建议)。

13.合规整改的监管激励(行政/监管部门)

在刑事方面从宽处理的同时检察官会同步建议监管部门从宽处罚,从而实现合规整改的(行政执法部门)监管激励。

#04

企业合规整改内容

合规整改方案重点围绕合规风险因素展开并及时修正,内容包括且不限于:

1.建立合规部门、确定具体人员;

2.合规整改期限;

3.协助合规监管。不得妨碍合规监督员的工作;为合规监督员开展尽职调查、内部调查、反舞弊调查、证据保全等行为积极提供便利;严格执行合规监督员提出的要求建议;

4.改善经营工作。完善决策程序;对违规行为进行自查整改(如经营是否遵循相应标准、账目是否完备);根据合规风险因素调整生产、就业、纳税等方案;

5.监管风险部门(如税务、财务、信贷、知识产权、市场运营、后勤);

6.强化内部处分、加强合规考核培训。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或管理者作出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应部门);对培训处分工作全面留痕并加强考核;

7.持续配合调查。为监管部门办理案件提供便利,协助配合监管部门找寻了解情况的员工;

8.参与公益事业。向与相关犯罪矫治有关的公益组织提供资助;要求管理者与员工积极参与公益活动;

9.承诺禁止作出与整改方案宗旨相矛盾的行为。

“合规不起诉制度”是一种附条件的不捕、不诉或从宽处理制度,是不起诉制度与企业合规的结合,其前提是企业愿意开展合规建设并接受考察监督。所以,在检察机关同意适用该制度之后,如何开展企业合规建设,搭建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合规体系,是该制度实施的重点。

后记

一个法定刑在三到十年的案件,能够做到两家单位不起诉、法定代表人适用缓刑实属不易。每一个做到不起诉的刑事案件,都是天时地利人和的结果。

注:

向上滑动阅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3]https://www./spp/zdgz/202104/t20210413_515526.shtml,最高人民检察院,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6月30日。

[4]https://www./spp/xwfbh/wsfbh/202106/t20210603_520224.shtml,最高人民检察院,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6月30日。

[5]https://www./spp/xwfbh/wsfbt/202104/t20210408_515148.shtml#1,最高人民检察院,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6月30日。

    MISS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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