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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及辩护

 丫胖子 2018-01-15


来源:作者投稿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简称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批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虚开”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行为。

由于本罪涉及到一系列的财务和税务制度,会发生和逃税罪交叉以及方法手段构成牵连犯等情形,具体到个案可能发生定性分歧,为辩护工作预留一定的空间。

一、犯罪的构成。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

2.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2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3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实践中,为他人虚开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以收取高额的手续费为目的;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是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为目的;介绍他人虚开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是以收取高额的中介费、信息费为目的。但“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本罪主观上的必要条件。

二、立案和量刑标准。

1.立案标准。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量刑标准。

2.1犯本罪的(虚开数额1万元或者使国家税款被骗5000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虚开数额10万元或者使国家税款被骗5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3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虚开数额50万元或者使国家税款被骗30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4单位犯本罪的,处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5单位犯罪本罪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6单位犯本罪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对单位罚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7单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三、辩护要点。

1.无罪辩护。

1.1如只是虚设开票人或不按规定时限提前或滞后开具日期等,虽属违法不实开具,但不是本罪意义上的虚开,不构成本罪。

1.2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额较小而又无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等其他情节,虚开数额较小尚未造成逃税、骗取出口退税等其他后果的。

1.3图谋虚开但尚未着手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

1.4在他人的威胁、要挟之下被迫为他人虚开但虚开数额不大的。

2.罪轻辩护。

2.1如果虚开只是为了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使国家得不到应该得到的税款;而没有将国家已经得到的税款通过抵扣再骗回来,则构成逃税罪,而不是本罪。

2.2伪造或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用于实施本罪的,构成数罪,但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

2.3只是唆使他人虚开,而没有在行为人之间牵线搭桥,也不具体教唆犯罪方法,对教唆犯应当按其在其间犯罪中所其的作用处罚。

总之,本罪是以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将国家已经得到的税款通过抵扣再骗回来的一种行为。在个案的认定和辩护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认真分析,准确鉴定涉案金额和构成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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