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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上诉状范文

 荷香月暖 2018-07-25

不服(2018)某号《刑事判决书》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莫※花,是杨某的妻子,女,汉族,19830212日生,住贺州贺州八步区望高镇※村※号,身份证号码:452427※※,电话 :13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地址:※※,电话※※

上诉人因犯罪嫌疑人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对广西某县人民法院某号《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某县人民法院某号《刑事判决书》,依法重审或改判。

事实和理由:

依据判决书中第2页倒数第7页“杨??一人在包厢门口走廊,……并与曾某等人发生争执、推打。被告人李某、杨某等人看见后即陆续上前与曾某……等人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参与殴打对方”。

 一、一审认定被告人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

   1、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判决书第2页第一句以检察院指控“无故起冲突”以及一审审理查明“无故冲撞、殴打被害人曾某”、第3页第3段的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杨某随意殴打他人”是事实认定错误。理由是:

1),开始是被害人等多人与被告人杨??发生被告与被害人之间发生冲突,且发生殴打,并不是被告人李某、杨某引起;更谈不上是主犯;

2),其兄弟杨??与被害人之间相互殴打激化,在被多人推打之下,才介入其中的,且是相互之间殴打。最后才发生动用凳子殴打;

    属于事出有因,杨某只是在其兄弟杨??与被害人等人的无故冲突过程中造成互殴,属于杨??一人与被害人多人等人发生争执、推打,处于明显弱势的情况下,处于义愤,介入参与殴打对方。可见,被告人杨某并不是无故、无理地殴打被害人,这一殴打行为并不是随意的,可以说被告杨某的介入,事出有因,是有意的,一审法院把这一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不符合案件事实。

3),被害人在发生言语冲突,语气挑衅杨??,以至于导致被告杨??误解而发生冲突;且被害人一方以人多势众欺负被告人杨??,发生互殴,可见其处理方式不当;在发生冲突后,被害人多人对一人互殴,激怒了被告杨??,可以说本案矛盾是由被害人引发,并且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故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对于此次纠纷的发生、发展以及后果,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正是在这些因素的综合影响下,才导致了本案的被告人杨某等人介入,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

2、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不是寻衅滋事罪,而应是故意伤害罪。

犯罪嫌疑人杨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其只是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

被告人杨某并没有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四种情况,不属于无端滋事、无事生非,不是随意殴打他人,而是有明确起因的。

实施了对被害人身体的危害行为。并不具有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随意性”,既使有过激的行为,也是在其情绪激愤情况下所实施的行为,不具有争强好胜、打人取乐的心理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两个例外情形予以排除:“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被告人杨某主观上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意思,所实施的行为并不具有“随意性”,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以实施该行为是否事出有因来衡量一个人其行为的随意性。如果有因,就不是随意,如果无任何原因,就是随意。就本案事实而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才更符合行为的本质。

3.被告人杨某并不存在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而是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在本案中,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只是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益,而且被害人是特定的,唯一的。他并没有因为此行为而给社会秩序造成破坏,也不是针对不特定的人实施的该行为。因此,被告人杨某并不存在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这样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符合刑法的规定!   

4、被告人任某某在本案中系从犯、量刑过重

被告人杨某既无犯罪无前科,又属初犯。且此次犯罪纯粹系义气用事,为了所谓的朋友义气、帮朋友忙,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是被害人,语气挑衅,激怒了被告,以至于导致被告杨??误解而发生冲突;因此,犯罪嫌疑人杨某介入,既不是首要分子,也没有其领导作用,更不是在案件发生中起主要作用。不属于主犯。

本案发生斗殴有先后,并且持续进行。继不是犯罪前具有分工的共同犯罪,也不是承继的共同犯罪。毕竟承继的共同犯罪要求在主观上,后参与犯罪的行为人在参与之时明知先行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并且先行行为人也明知后参与进来的行为人与其一同进行共同犯罪,二者在主观上要有联系;同时在客观方面,二者必须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杨某即没有共同的犯意,也没有共谋,只是从犯。因此量刑过重。

二、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杨某被告的行为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被告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法律规定,可以对被告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定性不准确,量刑不当;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撤销一审判决,公正再审或改判,改判为故意伤害罪。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8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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