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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审理适用:肖像权纠纷审理若干问题探析

 lgzlawyer 2015-11-02


肖像权纠纷审理若干问题探析

莫名

相对于物权、债权等财产权而言,肖像权隶属人格权,属于人身权的范畴。所谓人身权,是自然人特有的权利,不仅包括人格权,还包括身份权。所谓人格权是指每个人基于出生对自身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而身份权则指自然人基于亲属关系所享有的权利。肖像权是法定的具体人格权。

一、肖像权的概述

肖像,是指通过绘画、照相、雕塑、录像、电影艺术等形式使自然人外貌在物质载体中再现的视觉形象。肖像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肖像权具有如下特征:

1.肖像权是绝对权。任何人都应当尊重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本人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他人肖像。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终身享有的人格权。

2.肖像权与其他人格权相比,与财产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比如自然人的肖像作品,具有美学价值,而这种美学价值在市场经济中能转化为财产上的利益,享有肖像权,就可以获得财产上的利益。

3.肖像权是自然人专有的民事权利。首先,它表现为形象再现的专有性,即自然人是否允许他人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其次,表现为肖像使用的处分性,即肖像权人可以将自己对肖像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当然肖像权的专有性是相对的,法律规定的特殊场合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肖像的情况不在此限。

4.肖像权的客体具有可重复利用性和再生性。肖像具有众多的表现形式,而且可以不断重复利用,这是肖像权有别于其他人格权的重要之处。

二、肖像权的权能

肖像权包括三种权能:肖像制作权、维护肖像完整权和肖像使用权。

1.肖像制作权。所谓肖像制作,是指通过摄影和造型等艺术手段将人的外部形态表现出来,固定在某种物质载体上。肖像制作权赋予自然人自主决定是否制作肖像,以何种手段制作自己的肖像的权利。每个人既可以自己制作肖像,如自拍照片、自画像等,也可以委托他人制作。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制作其肖像,否则构成侵害肖像权的侵权行为。

2.维护肖像完整权。即自然人有权维护自己肖像的完整性,有权禁止他人擅自毁损、修改或玷污。

3.肖像使用权。肖像权人有使用肖像标记或传播自己形象的专有权利。自然人有权决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由何人使用、为何使用等一系列问题。只有肖像权人自己才拥有这样的权利,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凡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即构成侵权行为。

三、认定肖像权侵权责任应当注意的事项

1.肖像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须有肖像使用行为。侵害肖像权责任构成的首要条件,是使用肖像。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肖像制作权虽归肖像权人所专有,但是,只是制作肖像而不予以使用,尚不足以构成肖像权侵权,或者说侵权情节较轻。因此,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以未经同意而公布、陈列或复制他人的肖像为主。侵害肖像权中使用的肖像,包括一切再现自然人形象的视觉艺术伤口及其复制品,并非仅仅包括商业上的利用。商业上的使用和非商业上的使用,都可以是公布、陈列或复制。

 (2)须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肖像权是自然人的专有权,肖像的使用应以合同约定。未经同意而使用,破坏了肖像权的使用专有性,具有违法性。一般来说,侵害肖像权行为人的主观形态表现为故意,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因为肖像使用行为是行为人的有意识行为,通常不会因为不注意的心理状态而误用他人肖像。当然,也并不排除过失侵害肖像权的可能性。例如,认为某幅肖像是虚构的人物画而擅自使用,同样构成侵权。

(3)须无阻却违法事由而使用。虽然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但如果有阻却违法事由,该使用行为亦为合法。[1]

2.肖像权侵权的责任方式。

侵害肖像权的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的赔偿损失,主要是赔偿精神利益的损害,用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方式,补偿受害人精神利益的损失。

3.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又称阻却违法事由,是指形式上好像违法,但实质上不仅不违法而且具有积极意义,从而阻却了其违法性。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为维护社会利益需要而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如对先进人物照片的展览、通辑逃犯而印制照片等行为;(2)为维护肖像人本人利益而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如刊登寻人启事而使用的照片;(3)在政治家、影视或体育明星等其他公众人物在公共场合公开露面时摄制照片的行为;(4)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具有公开性,拍摄其肖像的行为;(5)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6)以风景为主,其人物不过是风景之点缀的。

四、肖像权纠纷案件的常见形式

肖像权纠纷是指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肖像引起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形式:

1.未经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

凡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的,无论具有营利目的还是没有营利目的,都构成肖像权侵权。所不同的是,对于没有营利目的的肖像使用行为,承担责任是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对于以营利为目的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受害人还有权在侵权人获利范围内请求赔偿损失。如,某摄影家想参加全国人体摄影大赛,以免费拍摄写真集为手段,为某人拍摄照片。拍好后,选出最好的两张参赛,其余交给肖像权人。作品获得奖励后,肖像权人发现并主张肖像权侵权。

2.对肖像的毁损

故意毁损他人肖像,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一般的过失造成肖像毁损的,不构成侵权责任。

3.超出约定范围使用

经过约定,肖像使用人从权利人处取得肖像使用权。这种使用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使用,而不能超出约定的使用范围而使用。超出约定的使用范围而使用的,为侵权行为。如,某乳品厂与某人约定,将其头像印制到该厂生产乳品的包装盒上,印制20万个,乳品厂给予一定报酬。乳品厂却印制了30万个。原告起诉乳品厂,要求支付约定之外10万个包装上有肖像使用费,法院予以支持。

4.非法转让取得的他人肖像使用权

经过约定取得肖像使用权,这种使用权是使用权人的权利,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这种使用权仅仅是为自己使用的权利,不得转让他人使用。因为肖像使用的权利是肖像权人的权利,使用人取得的权利,也是权利人转让的权利,未经权利人同意,这种使用权不得转让。使用权人擅自转让的,构成对肖像权的侵权。如经过本人同意,某摄影家拍摄某人的肖像作品,参加展览获得奖励。某广告公司想使用这幅作品做广告图片,摄影家未经本人同意,即擅自同意用于广告。这种行为亦构成侵权。

5.对人体模特肖像权的侵权

在接受作为人体模特的协议中,约定非经人体模特本人的同意,不得将其人体形象绘制的作品,用于制作广告、挂历或者其他商业性展览的,应当依照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自然人接受作为人体模特的约定,就应视为其放弃对以其人体形象制作的作品的肖像权。

需说明的是,与此相似的演员剧照又是另外情形。演员对于自己在演出作品中的剧照,原则上不得主张肖像权,这是因为,演员的剧照是演员在演出作品中的形象,这个形象与整体作品结合为一体,产生一个著作权,由全体著作权人所享有。它不再是演员本人,而是作品中的人物。所以,演员对于剧照的正常使用,不得主张肖像权。如某影视茶艺馆与某话剧团协商,将一些剧照装饰在茶艺馆墙上,其中有某演员的剧照。该演员发现后,认为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向法院起诉,未得到支持。



[1]杨立新著:《侵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10月第3版,第3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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