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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已超期旧物管为何赖着不走?_房产新闻-新浪乐居pad版

 tutu888 2015-11-04

 

  文/佛山日报记者梁建荣

  一个小区竟有两家物管,双方为此闹出纠纷(详见《佛山日报》2014年12月31日B03版)。转眼间,合同到期近两年,顺德乐从旭景豪庭小区旧物管乐从供销集团振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仍迟迟不愿撤场,以致业委会招到的新物管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仍无法进场。多次协商无果后,同信物业将业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业委会也追加振豪物业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昨日上午,该案在乐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

  原告:

  业委会工作不到位 需要赔偿经济损失

  按照被告业委会与原告同信物业签订的管理合同,原告本应从2013年12月1日起接管旭景豪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为四年。但如今已经过去近两年,原告还是无法进驻该小区,让他们很苦恼。

  原告律师表示,为取得该项目的物业管理服务资格,从做标书到入场人员的配备,在人力和物力上花费巨大。但由于被告对原物业公司的交接工作处理不到位,造成中标后原、被告双方签署的合同不能履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因此,原告请求法庭判决被告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即招标代理服务费40000元及其利息4800元。

  对此,被告律师则认为,物业管理合同无法履行,过错方应是第三人,即振豪物业。“被告已多次向乐从城市建设和水利局、乐从居委会、上华警务区反映情况,请求政府相关部门出面催促振豪物业撤场,与原告办理交接手续,但遭到振豪物业拒绝。如今原告无能力进驻本小区,正是由于第三人阻挠而产生的。被告也积极从中调停,没有什么过错,应当向侵权人第三人索赔。”

  被告律师还强调,业委会是群众性自治机构,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无法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

  旧物管非法经营 已损害业主利益

  昨日,庭审还围绕解聘和招聘物业公司的手续是否合法进行辩论。振豪物业不愿撤场的原因,就是质疑业主大会解聘它的投票结果的真实性。对此,被告律师称,过半业主不同意续聘,且上述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也已过半。另外,投票结果得到乐从社区居委会和乐从城市建设和水利局的认可,公示结果后,也没业主提出意见。被告律师也要求法庭去相关部门调取证据。

  另外,振豪物业还质疑,业委会没有得到业主大会的授权就招标新物管公司,仅是业委会几个人的行为,不合法。对此,被告律师反驳称:“既然质疑招标不合法,为何你们公司当初也去参加投标?”被告律师强调,要求振豪物业立即撤场,至于后期的招标是否合法,已是另一层法律关系,与它无关。“振豪物业是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合同到期后,从来没有与业委会签订过管理合同,仍赖着不走,已是非法经营,损害业主利益。”

  对于该纠纷,振豪物业希望能庭下调解,表示愿意替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但前提是先召开业主大会,同意续聘振豪物业。对于该调解方案,被告律师表示不能接受。“业主大会最后的表决结果是谁都无法预料的,也有可能是不同意续聘振豪物业。”

  对于该案,法官未当庭宣判,择日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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