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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子千:旅游专业合作社可有大作为

 智慧旅游519 2015-11-06

  最近,全国各地的旅游专业合作社呈现出加速发展的可喜态势。如今年4月山东省枣庄市首家农业旅游专业合作社“桃花源农家乐旅游专业合作社”正式成立,6月福建省首家以乡村旅游命名的专业合作社“武夷山市吴屯乡瑞岩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成立等,标志着旅游专业合作社正在走入更多地域,成为推动当地旅游业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

  根据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2004年以来每年发布的中央1号文件都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年的1号文件还就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了进一步的政策措施。

  就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当天,山东省青州市清风寨山楂发展专业合作社领到了全国第一个由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虽然名称里无旅游两个字,但该合作社是由当地旅游局扶持成立的,而且旅游生产经营是合作社的重要内容。

  此后,全国各地都出现了一些旅游专业合作社或类似组织,山东省还在全省范围内对乡村旅游合作社的发展模式进行了推广。不过,据农业部的数据,截至去年底,全国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24.64万家,入社农户约2100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8.2%。而旅游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比较滞后。

  众所周知,旅游对乡村产业环境和人口素质具有极大提升作用,已经成为农村地区脱贫致富、促进发展的重要产业。与农业生产、农村环境和农民就业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乡村旅游,完全可以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范畴。但是目前旅游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比较缓慢,一些地方直到最近才有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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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旅游的发展需要提高组织化程度。以农家乐为主要形式发展起来的乡村旅游,市场主体的散、小、弱、差是阻碍其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有限的资源难以集中使用,并且带来了公共资源滥用、同质化发展和恶性竞争等问题。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之前,各地乡村旅游发展已经在实践中摸索了一些合作的路子,特别是“公司+农户”模式比较盛行。这种模式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也产生了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

  与“公司+农户”模式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以农民为主体的新型组织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并且所有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同时还配套了其他法规政策,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权益。

  当然,在旅游专业合作社发展初期,外部力量的介入对于组织的形成有其必要。从各地实践来看,政府部门和旅游企业在旅游专业合作社的成立过程中往往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贵州省荔波县的茂兰尧古合作社就由荔波茂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牵头组建,并投入20万元作为资金支持。不过从长远发展来看,旅游专业合作社最终还是要成为农民自己的集体组织,自主管理、自我受益是专业合作社设立的宗旨。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迎来了新的机遇。国家加大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出台了新增农业补贴适当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贷款担保服务、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全面推进“农超对接”等措施。

  一系列政策措施为旅游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而乘势推进这一进程则需要各地政府部门特别是旅游部门提高对专业合作社的认识,加强宣传推广、信息服务和人才培养等工作。笔者相信,旅游专业合作社将在乡村旅游发展的转型升级过程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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