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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车德固化到法律的“春天里”

 zxc725 2015-11-07

昨天,杭州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其中规定机动车:驾驶经过人行横道时礼让行人。该条例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11月2日《京华时报》)

人车“横道相逢”,制胜的不能是勇气,而应该是道德。但在勇无所惧、德无所恃的现实语境下,本该习以为常的文明出行、“脚下留德”却鲜有遵制。杭州将“车让人”写入地方条例,无疑是希望用法律给道德特别是车德镶上“牙齿”。

其实,对于大多数驾驶人而言,“礼让三先”(先慢、先让、先停)等车德文化并不陌生,也并未过时。但问题在于违反车德的行为成本太过低下,舆论谴责力度有余但精力不足,毕竟我们不可能将“横行霸道者”全都揪出来“挨个放血”。至于良心拷问,则是个“管得了君子、管不了小人”的“软戒尺”,根本不足为恃。只有拥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才能堪当给车德“撑腰”之大任。

法律给车德“撑腰”,借力的是车德,受益的则是全社会。试想,倘若车德不再仅凭良心发现,而是靠法律的威力来时刻提醒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久之形成与“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同样的习惯和共识(开车必讲德,缺德别开车),行人过马路就不致于沦为“丛林大冒险”,汽车也不再是能吃人的“四轮无毛怪兽”,而是一个个彬彬有礼的“可爱硬壳甲虫”,那社会安全感和文明程度定能顺势拔高一大截。

当然,并非所有道德标准都适宜融入法律。像个人行为、私人领域、情感范畴等等,还是应当继续以道德、良心的形式去标刻和宣教。只有那些如车德一般处于公域且涉及公共、他人权益的道德标准,才适合与法律融为一体,成为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如此,才符合“以人为本”原则和法治精神,才能在尊重公众自由的同时,最大程度上保护其应有的权益。

被固化到法律的“春天里”,车德获得了不容忽视的强力;加入了车德的“新鲜血液”,法律则散发出了更加馥郁人情味。总之,二者都体现了法治社会的暖暖温度和迷人魅力。

文/吴点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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