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求:规定从制定、分解到实施、考核等所有环节的要求,保证目标执行的闭环管理。 范围:企业的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全体员工。 建立原则:可以单独建立,也可以和其他目标的制度融合在一起。 (2)修定《方针和目标控制程序》。(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 针对原有程序文件较抽象,不具体,操作性不强的问题进行修订,使其满足各环节内容的要求。 (3)发布生效,成为企业的受控制度文件。 企业所有的制度都应该发布,可以单独发布,也可以集中发布生效,以免发布的次数过多。 目标制定的主要原则: 符合原则:符合有关法规标准和上级要求; 持续进步原则:比以前的稍高一点,跳起来,够得着,实现得了; 三全原则:覆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 可测量原则:可以量化测量的,否则无法考核兑现绩效; 重点原则:突出重点、难点工作。 2、“三项岗位人员” 持证率100%;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率100%;事故隐患及时整改率100%;岗位尘毒合格率90%;环保设施有效运行率、同步运行率达到90%以上。 分解原则:包括所有的单位和职能部门,如安全部门、生产部门、设备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党群部门等。如果企业管理层级较多,各所属单位可以逐级承接分解细化企业总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实现所有的单位、所有的部门、所有的人员都有安全目标要求。 (2)制定实施计划及考核办法 为了保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完成,要针对各项目标,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3)签订安全责任书等。 备注:可以将目标分解、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一并制定并发布。 应按照制度规定的周期,一般多为季度或月度; (2)保存相关的监测检查资料。 周期:应和考核的周期频次保持一致,原则上应由月度、季度、半年度的总结评估分析和考核; 内容:应全面、实事求是,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认真查找需要改进提高的方面; 要求:形成书面报告,并提交。 (2)按照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奖惩兑现; 周期:应和总结评估分析的周期频次保持一致,原则上应由月度、季度、半年度的总结评估分析和考核。 (3)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 如有需要,应根据评估考核结果,及时调整目标和实施计划,并需要提供有关决定调整目标和实施计划的会议记录或纪要。 (4)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的调整、修改记录应形成文件并加以保存。(如需调整) 安全管理机构是指企业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管理事务的独立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专门负责安全管理,不再兼做其他工作的人员。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承担其他工作的同时还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 要求:满足国家、地方、行业等有关法规。如《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6号)第七条规定:冶金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3‰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内容:对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知识和能力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如企业需要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在制度中也应对其进行相应的规定。 目标:保障有关要求落实。 (2)可以和其他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管理制度一并建立。 (2)企业应进行任命; 形式:以红头文件形式任命。 (3)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任职资格; 具有相应的知识和能力等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4)编制安全管理组织网络图。 通知形式:以红头文件形式通知; 成员组成:安委会成员一般由企业领导和部门领导组成,也可包括基层单位领导,必要时还应有员工代表; 任命要求:安委会主任由企业一把手担任,办公室一般设在安全管理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安全部门负责人兼任。 (2)成员应明确姓名和职务,如有变动,应及时发文进行调整。 可参见国务院安委会调整组成人员的通知。 职责:研究重大的安全生产决策,协调解决安全管理部门因权限不够无法解决的事项; 内容:监督检查上次会议布置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当期安全生产情况,并进行工作布置安排。 (2)形成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并保存。 (2)满足环节内容要求。 包括纵横向系列责任制从无到有、从旧到新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等环节内容进行规定,而不是具体的纵横向系列责任制。 内容:纵向系列的包括各级领导直到岗位工人的责任制,其中包含部门的正副职领导;横向系列的包括各级职能部门(如安全、生产、设备、技术、人事、财务、党群等部门)和各基层单位的责任制; 原则:“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形成全员、全面、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要求:制定具体的纵、横向系列责任制时,要保持各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其责任人员的权限职责相一致,做到适宜性强,有针对性,切忌笼统规定。 (2)细化各责任制相对应的具体工作,避免责任缺失; (3)根据前款制度规定,对人员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对象:培训的对象包括企业的所有层级人员; 形式:培训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分层分级、单独或合并、集中或自学等。 (2)保留相关的培训资料; (3)抽查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权限的掌握情况。 对象:抽查的对象为各级管理人员。 评审时间:责任制评审周期为每半年或一年一次,一般在每年年初; 评审形式:以会议形式进行; 评审目的:全面逐条检查所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适宜性,特别是能否满足有关法规和上级要求,以及与责任人的权限是否一致; 评审准备:通常由责任制编制部门负责组织成立评审工作组,落实参加评审的领导、部门或人员,评审组组长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各岗位人员代表为成员。评审前还应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有关资料在评审前送达参加评审人员; 组织评审:企业应按照相关管理文件评审要求,对责任制进行评审,做到责任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有关部门和上级单位规范性文件要求,与工作岗位相结合。评审工作组讨论并提出会议评审意见,填写文件评审表。 (2)根据评审结果,及时修订、发布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 原则:保证纵、横向系列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适宜性、针对性; 要求:企业应按照评审意见对责任制进行修订、完善; 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经修订合格后,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发。 (3)必要时进行重新评审。 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某责任制重新进行评审;当法规标准发生较大变更或管理机构等发生重大调整等情况后,应立即组织对责任制进行评审、修订。 (要求编制部门组织各部门相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工人代表等) 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 评审文件建议更改内容简述: 文件评审记录人: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正确预防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 2012年,财政部联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明确了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标准和使用范围。 原则: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内容:明确本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范围、监督管理等工作,建立安全费用台账。每年及时总结项目和费用的完成情况。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应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2)企业应对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进行明确; 按照确定的提取标准自行提取,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依据: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标准管理。 提取要求:财企[2012]16号文中有明确规定的,如机械、冶金行业,其安全生产费用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进行提取,没有明确规定的其它工贸类行业按照原执行标准或者上一级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提取; 提取标准: 1)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 30 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 15 元; (三)露天矿吨煤 5 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 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2)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 17 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 5 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5 元,地下矿山每吨 10 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 25 元; (五) 非金属矿山, 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2 元, 地下矿山每吨 4 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 50 万吨以下,且最大开 采高度不超过 50 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 1 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 1 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 1.5 元。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 按照已堆存尾砂的 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 100 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 5 万元;超 过 100 万立方米的,每增加 100 万立方米增加 3 万元,但每年提取额 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3)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 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 市轨道交通工程为 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 1.5%。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4)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 5)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 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 1.5% 提取。 6)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至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05%提取。 7)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05%提取。 8)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200 万元的,按照 3.5%提取; (二) 营业收入超过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 9)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a.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5%提取;b.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3%提取;c.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1%提取;d.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a.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3%提取;b.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c.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d.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e.核工程按照 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 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a.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2.5%提取;b.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1.75%提取;c.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8%提取;d.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 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a.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2%提取;b.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1.5%提取;c.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d.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e.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a.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提取;b.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c.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d.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 (2)安全生产费用在财务中应设立专项科目,做到专款专用; 冶金、机械有科目,其他工贸行业目前还没有科目。16号文的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形式:以红头文件形式任命。 (3)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要建立使用台账,保留完整的记录。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3)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4)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5)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6)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7)安全标志及标识; (8)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时间:每年年初制定计划; 审批:使用计划应报主要负责人批准。 (2)经批准的计划应分发到相关部门、车间,各基层单位要相互配合执行。 购买工伤保险是法律强制要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员工(事实用工关系的人员)购买工伤保险,从而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代价”。因此企业应按照规定为所有的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和社会保险,以解除从业人员的后顾之忧。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其从业人员和第三者死亡、伤残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这改变了过去单纯由企业和政府承担赔偿责任的模式,将赔偿风险向社会机构转移。 法定性和强制性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突出特点。如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首次纳入了地方立法,并强制性规定:矿山开采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和经营企业应当投保安责险,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投保。水泥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内容:包括编制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伤保险缴费、工伤管理(工伤事故申报、工伤认定、工伤事故的处理、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档案和记录等; 功能:制度中应具备保障伤亡员工获取相应的保险与赔付的有效功能; 发布:以文件形式颁发,并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2)在执行《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档案和记录等按照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3)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原则: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数额: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单位缴费费率之积。不应隐瞒员工人数,瞒报工资总额。 (2)企业应保存好有效期内的工伤保险缴费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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