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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设备保密管理制度

 有你最好DOC 2015-11-11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设备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通信设备包括固定电话、手机、传真机、3G移动终端等。

  第三条 领导干部和全体工作人员严禁使用无保护措施的固定电话、手机和3G移动通信终端谈论、传递涉密信息;严禁使用无保护措施的普通传真机传送涉及国家秘密的文电、资料、图表等。

  第四条 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使用的手机应符合保密要求。领导干部不准带手机进入涉密场所(因特殊情况带入应取出电池),不准随意将手机借给他人使用,不准使用来路不明的手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使用的手机应经过必要的安全检查,禁止使用3G移动终端设备。

  第五条 禁止携带手机、3G移动终端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禁止在涉密场所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手机和3G移动终端进行录音、照相摄影、视频通话和宽带上网;禁止将手机和3G移动终端作为涉密信息设备使用或与涉密信息设备及载体连接。涉密信息设备与3G移动通信基站及信号转发装置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

  第六条 核心涉密场所、重要涉密场所应设有禁止带入和使用手机的显著标志;核心涉密场所、重要涉密场所应配备手机存放屏蔽柜,集中保管进入人员的手机。

  第七条 禁止在涉密会议和活动场所使用手机和3G移动终端。重要涉密会议和活动场所应采取符合国家保密标准要求的屏蔽或干扰措施。

  第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和涉密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在出国出境过程中要加强手机使用保密教育,不得使用手机谈论国家秘密及内部工作事项,因重大或特殊工作任务确需手机通信联络应当使用保密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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