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船协议的订立与解除 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标准A2.1,船东或者船东代表应当与上船工作或者实习、见习的船员订立书面上船协议。这里,“上船协议”指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船员上船工作前与船东或者船东代表签订的。 船员的上船(就业)协议应在确保船员有机会对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审阅和征求意见,并自由接受的前提下,由船东与船员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在协议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协议文本原件由双方各执一份。上船协议和适用的集体合同应具有中英文文本,其正本或者复印件应当随船备查。船东使用船员服务机构为船舶提供船员配员服务的,应当将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复印件、配员协议和配员名单随船备查。 船东与船员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上船协议,但应当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上船协议的内容 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标准A2.1.4,上船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船员的姓名、出生日期及出生地; 船东的名称和地址; 签署的地点及日期; 船员服务的船舶名称及在船将担任的职务; 船员的工资总额或者计算公式、工资构成以及支付方式; 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或者计算公式; 上船协议终止的条件; 社会保险;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船员工资中代扣的费用; 遣返的权利和义务; 违约责任; 适用的集体合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