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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腿长融券腿短的困局应该怎么才能破

  平凡的人 2015-11-11

 融资融券的杠杆原理使其在行情“异常波动”中产生了巨大负面作用,一直令市场感叹不已。到底该如何发挥融资融券的正面功能,最大限度避免其负面功能,一直是市场各方苦苦思索的问题。在融资融券试点开始时,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说,一般来说,融资融券具有四大功能:一是价格发现功能,融资融券机制可以将更多信息融入证券价格,使之能更充分反映证券的内在价值;二是市场稳定功能,完整的融资融券交易一般要通过方向相反的两次买卖完成,因此,融资融券机制具有一定的减缓证券价格波动的功能;三是流动性增强功能,融资融券交易可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证券供求,增加市场交易量;四是风险管理功能,融资融券交易不仅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交易工具,而且还有利于改变“单边市”的状况,方便投资者规避市场风险

  可是实践的结果,这四大正面功能,除了增加流动性,其他三个基本没有得到体现。大家看到的是,股市上涨,融资增多,融资增长越多,股市上涨越快,催生大盘泡沫,透支个股价值。融资融券价格发现的功能在哪里?到6月中旬市场急挫,融资使用者急急风式地抛售,抛售慢的惨遭平仓,股市多次出现千股跌停。融资融券的市场稳定功能又在哪里,避险功能又在哪里?

  造成融资融券正面功能不能完全发挥的是融资融券的一条腿长一条腿短。这个问题自融资融券开始那一天起便存在。2010年3月31日融资融券推出首日,融资余额为649.56万,融券余额为9.50万,前者是后者的68倍多。今年9月1日,融资余额为10122.20亿,融券余额为31.64亿,前者是后者的320多倍。一条腿长一条腿短,使融资融券基本上只是一种融资,只起了助涨助跌的作用。融资融券本身缺乏制衡功能,所以就不具有稳定性,更别说稳定股市了。

  要想把融资融券两条腿变得相对均衡,一个办法是在大盘高位时控制融资余额,另一个办法是增加融券的供给。现在制约融券数量增加的有这样几个因素:券商基金不愿出借手中的证券,因为这意味着打压自己持有的证券,不利于自己盈利;上市公司大股东出于控股稳定性的考虑,加之出借股票要承担出借的各种风险(如在分红送股期间要将分红送股先分到借入人手里然后再由借入人做权益补偿),而且出借到一定额度还需披露信息;有的上市公司在推市值管理和股权激励,打压公司的股票不利于这些事项的进行。所以我们要提高融券的比例,就要破解这些不利因素。对此,笔者建议设法破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融券的限制,扩大出借人范围。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出借人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熟悉证券出借交易相关规则,了解证券出借交易风险特征,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二是不存在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形;三是最近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这些规定表明,出借人的范围还是相当宽的。在转融通试点期间,规定只允许在公司股东和机构投资者之间转融券,现在试点已持续了三年多,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应尽快启动自然人出借和其他尚未列入出借人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出借。

  出借股票是不转移出借人对股票的所有权的,因此,可否也不转移借出股票的分红收益权使其不涉及收益补偿,或者规定凡在分红送股期间股票不出借,以减少出借人的风险?由于借出的股票不转移所有权,所以也可以不披露信息,由证金公司每日披露融券增减数量和来自出借人的明细,以减少出借人的麻烦和出借成本。如果这些能做到,再加之可限制上市公司大股东出借比例,就可以使出借股票不影响市值管理和股权激励事项或影响甚微。

  上述条件具备了,全国社保基金持有的股票可以出借;新上市公司大股东约定三年不流通的股票可以出借,这是早有人呼吁应尽快流通的股份;国有上市公司大股东持有的名为可流通、实则不流通或很少流通的股票可以出借;已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出借;加之自然人出借的股票,或许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融资腿长融券腿短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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