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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问题研究报告(三)

 品牌新东莞 2015-11-12

附件1:部分试点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程序

一、宁波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程序

第一步:申请家庭由户主向其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并以签署诚信承诺书方式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出具对其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授权书。

申请专项社会救助和保障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先由相关专项社会救助和保障部门审核申请基本条件,在其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由相关部门委托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第二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受理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后,可委托申请家庭所在居(村)民委员会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

第三步:居(村)民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会,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进行公开评议。调查和评议结果公示7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束后,将调查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家庭所在居(村)民委员会调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将核查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

第五步: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核查意见和有关材料后,委托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核对结果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有中止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情况时,建议相关专项社会救助和保障部门中止其社会救助申请。

第六步:县(市)区民政部门将核对结果函告其他相关专项社会救助和保障部门。

第七步:申请家庭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八步: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规定期限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及经济状况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及核实情况报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

二、威海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书面申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向其经常居住地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未设立村(居)民委员会的地方,申请人直接向其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时须同时提供书面申请报告、身份类证件及复印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属性材料证明、具有赡、抚(扶)养义务关系人及其能力证明,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步:村(居)民委员会将申请材料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入户核实,走访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村(居)民委员会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成立由所在县(市、区)核对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三方组成的调查评估小组(以下简称调查评估小组)。调查评估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

第四步: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填写《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表》,签署《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授权书》。

第五步:村(居)民委员会将《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授权书》,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六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审核结果和居(村)民委员会的上报材料报所在县(市、区)核对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受理期限为30个工作日(申请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须经核对机构进行信息比对的,可延期15天。

第七步:县(市、区)核对机构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书;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将核对报告反馈给申请核对单位,并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步:申请人对家庭收入状况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向民政部门申诉。

三、湘潭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向社区(村)提交申请

救助申请家庭以户主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交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和城乡低保书面救助申请。

第二步:社区(村)培训指导申请人准备文书表格

社区(村)受理申请人的救助申请后,将名单报送街道(乡镇),每月由街道(乡镇)集中组织申请人学习有关政策文件,并做好学习记录。学习后,街道(乡镇)发放相关文书和表格,由社区(村)指导申请人填写《湘潭市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认定申请书》、《湘潭市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湘潭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核对家庭收入申报表》、《湘潭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家庭财产申报表》,告知提供潭政办发[2011]32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步:社区(村)调查初审

申请人按政策规定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和相关文书表格全部齐备后,社区(村)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单位取证、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工作,并做好记录。填写《湘潭市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签署调查人姓名并加盖公章。

调查初审中,与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进行比对,如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或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不真实,中止核对并说明理由与依据告知申请人,在《湘潭市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认定不符合对象备案表》上进行登记。

第四步:社区(村)向街道(乡镇)报送材料

社区(村)通过调查初审、数据信息比对、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后,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湘潭市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意见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申请家庭的有关材料报送街道(乡镇)调查复审。

第五步:街道(乡镇)复审社区(村)向街道(乡镇)报送材料

街道(乡镇)在收到社区(村)报送的申请人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单位取证、部门核对等方法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复审,组织民主评议,做好调查和评议记录,并将调查复审和民主评议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7天。

公示符合救助条件无异议的,在《湘潭市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意见表》上签署复审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申请家庭的有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核。

公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中止核对,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在《湘潭市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认定不符合对象备案表》上登记。

第六步:区民政局审核申请材料

区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之内,对街道(乡镇)上报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和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审核。

区民政局审核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湘潭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意见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并将需要委托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核对中心进行经济状况核对的申请人分类录入《湘潭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房产信息查询表》、《湘潭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车辆信息查询表》、《湘潭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商信息查询表》、《湘潭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公积金信息查询表》、《湘潭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就业社保信息查询表》、《湘潭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纳税信息查询表》、《湘潭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价证券信息查询表》、《湘潭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银行存款信息查询表》,出具《湘潭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连同申请家庭的有关材料报送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核对中心进行查询核对。

第七步:区民政局委托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核对中心进行核对

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核对中心受区民政局的委托,将申请对象经济状况查询表,分送到各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查询,依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的数据信息,与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比对,出具《湘潭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论》,申请核对时间为20天。

第八步:区民政局审批

区民政局根据潭政办发[2011]32号文件规定和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核对中心出具的核对结论,对拟审批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7日。

公示无异议的,审批认定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

公示不符合的,依法不予认定,并书面告知本人。

四、岳阳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程序

第一步:由户主书面向当地乡镇、街道提出城乡低保、临时生活困难、医疗救助、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住房、教育救助、慈善援助等社会救助申请,报户籍(居住)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未设立社区的地方,可直接向乡镇、街道申请。

同时提供书面申请报告、身份类证件及复印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属性材料证明、具有赡、抚(扶)养义务关系人及其能力证明和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二步:乡镇、街道委托社区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入户核实,走访调查,并进行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岳阳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表》,签署《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授权书》,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乡镇、街道。

第三步:乡镇、街道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正式受理,开出书面《受理通知》。

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受理期为30个工作日(申请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须经市“核对办”进行信息比对的,可延期15天。

第四步:乡镇、街道受理后委托社区进行入户、走访调查。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由乡镇、街道在《岳阳市城乡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上报县级“核对办”。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

乡镇、街道和社区可根据情况成立低收入家庭调查评估小组,负责对申请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对低收入家庭资格进行评估认定。调查评估小组由5-7人组成。

第五步:县级“核对机构”对经乡镇、街道上报的低收入家庭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抽查,与村(居)、乡镇、街道联合审批。

县级“核对机构”通过合适的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通过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比对,核实其家庭收入。

第六步:需经市“核对机构”进行信息比对的,由县级“核对机构”向市“核对机构”提出核对请求。提出申请核对时,须提出应进行比对的具体事项及申请人的《委托书》,无须报送全部材料。市“核对机构”依据申请事项,与市各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信息比对,并在15天以内出具比对证明资料,为县级“核对机构”审批提供依据。市“核对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信息核对的申请。

附件2:东莞市主要社会救助和福利项目、救助补助对象与规模、标准、资金规模等信息






(东莞社会建设研究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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