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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14年十大劳动争议案(二):新农合不能代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导致损失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乡音未改依旧 2015-11-15

案情概要

申请人黄某于2010年6月1日进入被申请人某瓷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期间,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申请人个人缴纳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14年6月15日,申请人突发疾病,住院产生医疗费41000元。黄某出院后要求瓷业公司承担该笔医药费,某瓷业公司认为,黄某已经缴纳了新农合,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当通过新农合予以报销,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双方协商不成,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缴纳医疗保险的损失41000元。仲裁委经审查后裁决,被申请人未履行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义务而导致申请人发生损失,不能以申请人是否参加新农合予以抗辩,对该损失被申请人负有全部责任。故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全部医疗费损失。

裁决要旨: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农村劳动者参加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医疗而怠于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劳动者因疾病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构成。目前,并无强制性规定约束劳动者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后,不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新农合并不具备强制性,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于五大社会保险类型之一,具备强制性。可见,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已经缴纳了新农合,而拒绝为劳动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本案中,劳动者尽管参加了新农合,考虑到报销比例可能比较低等缘故,在生病住院后,并没有选择在新农合报销相关医疗费用,而是要求用人单位因没有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而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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