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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给员工购买医疗保险,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由谁承担?

 胡开盛律师 2020-03-15

法律知识要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后,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各种社会保险。但是,在司法实务中,有很多用人单位觉得缴纳这些保险,会带来较高的用工成本,因此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加之部分保险费,员工也需要承担一部分,员工的积极性也不高。不依法缴纳医疗保险,一旦员工生病产生医疗费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当然是的,对此法律规定的较为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从上述的法律中可以看出,医疗保险需要预缴保险费,不能通过事后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方式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后,依法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是法定义务,否则员工患病后,因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员工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中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
实务案例分享:员工艾某华入职于装修公司,在职期间装修公司并未依法为艾某华缴纳医疗保险,后艾某华因病去世,但生前治疗费高达100206元,属于医疗费的报销部分为74254元,扣除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得到补偿25767元,尚有48487元的医疗费损失,法院最终判决该部分损失由用人单位装修公司承担。
案情简介
员工艾某华于2013年7月开始因病入院治疗,并与2014年8月1日在职期间因病医治无效死亡,社会保险基金中心向巴某斌等核付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17424元、抚恤金34848元。仲裁阶段原、被告双方确认装修公司在艾某华参保医疗保险前,艾某华已经因治疗产生医疗费100206元,其中通过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得到补偿25767元。艾某华所在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核定总医疗费100206元中可以报销的部分为74254元。双方均认可将该74254元作为广州市医疗保险报销费用金额。
艾某贵等四人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在职期间装修公司未依法为艾某华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其生病住院后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后仲裁委支持艾某贵等四人的仲裁请求,但裁决后装修公司不服务,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无需支付艾某贵等四人的医疗保险损失48487元。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系艾某华在职期间非用工死亡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巴某斌等四人作为艾某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与装修公司的合法权利均受法律保护。艾某华在入职后因装修公司未能按时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其患病后进行治疗期间未能及时足额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费属于预交保险费,不能通过事后补缴享受补缴前的医疗保险待遇。
装修公司在艾某华患病治疗期间才为其购买医疗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且该待遇无法通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解决,故装修公司对于艾某华在成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之前所产生的医疗费损失予以赔偿。
因双方确认可作为享受广州市地区医疗保险报销待遇金额74254元,同时,巴某斌等已经通过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25767元,从填补医疗保险差额角度看,已报销的医疗费金额应当予以扣除。故装修公司应向巴某斌等赔偿因艾某华无法足额享受医疗保险损失48487元(74254元-25767元)。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装修工程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艾某贵、李某娣、巴某林、巴某斌支付医疗费损失48487元。
律师点评
这个案例值得引起用人单位的重视,用人单位往往为了节约用工成本,不积极甚至不愿意为员工缴纳包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在内的各种社会保险,虽然省了一部分成本,这样做不担是违法行为,但是潜在的风险却更大;对于劳动者一方来说,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的,则无需担心,可以依法维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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