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无时效限制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2年限制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年限制 第四十三条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分析:对于利害关系股东,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核准登记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内提起诉讼;对于利害关系股东不知道工商机关做出的核准登记行为内容的,从核准登记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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