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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若干解释41-43

 昵称59129924 2018-08-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时效应当分为以下两种:
第一,一般诉讼时效.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特殊诉讼时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那么如何计算行政诉讼时效?对行政争议是否经过行政复议,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同的诉讼时效.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规定是计算行政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
关于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最长起诉期限的规定.
收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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