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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笔记: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神州国土 2023-09-06 发布于河北

办案笔记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何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民事诉讼中存在诉讼时效制度,刑事诉讼中存在追诉期限制度,而与之对应的,行政诉讼中也存在起诉期限制度。那么,何为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订,下同)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类似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欲对相应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行政诉讼需在何时提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此外,该条第二款规定表明,即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不知悉行政行为的存在,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20年后就不再受理,其他原因提起行政诉讼的,则在行政行为作出后5年后就不再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同时,此时起诉期限不应超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一年。

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告知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的,应当自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若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起诉期限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起诉期限之日起6个月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了行政行为的,则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20年内提出,其他原因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内提出。

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

起诉期限的适用

关于行政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行政协议而言,若是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适用的是民事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若是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适用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实,该规定也比较容易理解,因为对于行政机关履行合同的行为而言其实质上是民事行为,自然适用民事法律规定;而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的行政行为,自然适用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关于行政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行政赔偿的,适用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期限的规定。

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从上述规定来看,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有相似之处,均需要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张权利;但是其实二者也有本质的区别。

1. 起算时间不同。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自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而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即使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行为作出时已经知道行政行为但并不知道该行政行为会对其权利造成侵害的,起诉期限也已经开始计算。

2. 期间是否可变不同。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一个固定的期限,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只有具有法定事由经人民法院决定才可扣除或延长期限;而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属于可变期间,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便可中止、中断和延长。

3. 法院是否可主动审查不同。对于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法院可依职权进行审查,若相对人超过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或在受理后发现超过起诉期限的,可裁定驳回起诉;而对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法院通常情况下不能主动审查,只有对方主动提出才可使原告丧失胜诉权。即,超过起诉期限的当事人丧失起诉权,而超过诉讼时效的当事人仍然具有起诉权,只是可能会丧失胜诉权。

最后借用(2019)最高法行申3032号判决书中的法院评价结束本文:“行政诉讼法之所以设立起诉期限,在于督促相对人尽快行使权利,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效率,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如果允许相对人任何时候都可以对行政行为申请救济,势必使行政行为一直处于被质疑和否定的状态,既影响行政效率,还会给行政管理秩序带来混乱。

主要法律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行政赔偿的,适用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期限的规定。

文案 | 吴頔律师

编辑 | 吴頔律师

审核 | 吴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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