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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齐说法】民间借贷那些你不可不知的事儿

 快乐占胜 2015-11-16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历史悠久的民间金融活动,以其自身的丰富性、多样性和灵活性,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资金融通的需求,但民间借贷隐蔽的缺陷导致的风险渐增、隐患突出,也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的冲击。


2015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完善民间借贷立法、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过程中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下面,我们通过以下4个案例来看看民间借贷中,你不可不知的事儿有哪些!


1
未发生借款事实的“借条”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

2009年6月起,王某与李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王某应李某某的要求向其出具一张借条,载明王某借李某某现金50万元,还款日期为2009年年底。后双方因日常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分手,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50万元。

审理经过及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借款的真实性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结合王某出借款项的能力,李某某庭审中陈述的提款方式及其不配合法院调查等事实,可以认定李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当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于是否存在借款事实且被告提出有力抗辩足以动摇“借条”反映的借款关系时,法院应当根据借款金额大小、款项来源、交付方式、出借人支付能力、借贷双方的关系、交易习惯等细节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款项交付事实,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2
借款人玩失踪担保人受牵连


案情

2013年初,林某以买房为借口向同事赵某借款12万元,为消除赵某的顾虑,林某找来好友孙某,希望其能为借款提供担保,孙某没有多想,便在借条上保证人处签了字,同意对林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林某过了还款期限却没有还钱,还从单位辞职不知去向,赵某无奈将林某和孙某一起告上法庭。

审理经过及结果

开庭时,孙某辩称其只是碍于朋友情面才在借条上签字,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在借条上明确作为保证人签字,且对保证方式进行了约定,最终判决林某向赵某偿还借款,并由孙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寄语


民间借贷多是建立在个人信用的基础上,在熟人关系社会中,基于亲属、朋友、同事或者其他社会关系,他人作为借款人的保证人、见证人或者中间人等原因在借据上签字,极有可能意味着在借款人不能还款时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新司法解释明确指出,他人在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同时,亦需要表明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能够推定其为保证人,否则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法官提醒大家,在民间借贷中要慎重担当保证人。

3
借款本金中预扣利息如何还款


案情

2013年11月,姜某与王某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姜某向王某借款8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年,利率为月利率2%,按季度支付,首期利息在支付本金中预扣。签订合同后,王某通过银行向姜某转账支付75200元。借款到期后,姜某未能偿还该笔借款。

审理经过及结果

王某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姜某偿还借款8万元及相应利息,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王某在向姜某支付借款时,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预扣了3个月的利息4800元,仅支付75200元给姜某,故认定借款本金为75200元,姜某应偿还王某75200元及以75200元为本金计算的利息。

法官寄语


民间借贷操作中,预扣利息现象并不少见,但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是明文禁止的。按照新出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因此,借款人应当返还的借款的数额并非借条或者借款合同中所体现的数额,而是减去已预先扣除利息后的数额;借款人应当支付的利息,也应按照实际收到的借款数额为基数进行计算,而不是按照借条或者借款合同中所载明的数额进行计算。

4
超过两年的借条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案情

2011年付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好友吴某借款20万元,付某向吴某出具了借条,借条上载明“今向吴某借款20万元整,特立此据。借款人付某,2011年12月4日”。事后,吴某多次向付某索要借款,付某以各种理由推脱。2014年吴某向法院起诉,付某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审理经过及结果

经过法庭审理,法官对法律进行了释明,双方当事人对诉讼时效问题有了了解,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付某同意偿还原告的借款。

法官寄语


借条上没有注明还款时间,这也是实践中经常引发纠纷的情形,此时借款人往往陷入误区,认为诉讼时效从借条书写时间起计算,超过两年即认为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告对此丧失了胜诉权。其实不然,借条上没有明确的还款时间,属于没有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在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主张债权,诉讼时效一般从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债权之日起,但是最长不得超过最长保护期20年。

法律小贴士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要想民间借贷有法律保障,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出借人需保存好资金出借的证据,以书面形式进行借贷为宜,涉及资金交付以银行转账等方式固定证据。司法解释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结合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2、利息约定明确、合法。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款期内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款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来源:威海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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