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宫门书藏 2015-11-18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按照刑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起因条件。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2.时间条件。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危险必须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5.限制条件。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当危害发生之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

    6.限度条件。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必要损害的认定,应掌握以下标准。

    1)一般情况下,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益

    2)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是最高权利

    3)在财产权益中,应以财产价值过去时行比较,从而确定财产权利的大小。

    4)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能两全时,应根据权益的性质及内容确定权利的大小,并非公共利益永远高于个人利益。

    7.特别例外限制。根据我国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紧急避险的特别例外限制,是指为了避免本人遭受危险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