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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和借条竟然区别如此之大!赶快告诉你身边的人!

 77543 2015-11-18

欠条和借条竟然区别如此之大!赶快告诉你身边的人!

你知道借条欠条的区别是什么吗?

举个简单的栗子!

欠条和借条竟然区别如此之大!赶快告诉你身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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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白和良辰借了3万块,打了欠条,没有约定还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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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后,没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

良辰向法院起诉大白,要求大白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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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并卵

原因:欠条诉讼时效从债务人出具时起算,诉讼时效是两年,两年以后再去催收,已经不在时效期内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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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假如两年前,大白给良辰打的是借条,同样没有约定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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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bla bla b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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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后,没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

良辰向法院起诉大白,要求还款

欠条和借条竟然区别如此之大!赶快告诉你身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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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次,良辰终于拿回了自己的钱!

原因:良辰过了两年再向大白主张还款,借条诉讼时效从良辰开始主张还款时起算,法院当然依法支持啦。

借条欠条,一字之差,结果截然相反,

小伙伴们要切记切记呀!

故事讲到这里,

你知道借条怎么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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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完美范本

拿去不谢!

欠条和借条竟然区别如此之大!赶快告诉你身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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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书写“十大忌讳”

忌空白过失

书写内容部分与签字盖章之间空白留的太大,容易被持条者填写其他内容,或者将原内容裁去,在空白处重新添加内容,由此产生麻烦。如有的持条人事后在空白处补记“若逾期不还,借款利息将加倍”等内容,使借款人利益受损。

忌大、小写不清

写借条时只有小写,没有大写,小数点位置不准确,字前头有空格,或者大小写不符,都会容易被持条者添加数字或修改,由此而引发纠纷。如有的小写借款金额10000.00元,可能由于笔误会多添个零或小数点位置点错,写成100000.00元,小写金额后再写大写,则一般不会出现此类低级错误。

忌不写日期

借条不写日期一旦发生了纠纷,事实真相常常难以查清,对诉讼时效的确定也容易造成困难。

忌用易褪色的墨水书写

借条不宜用圆珠笔或其他易褪色的墨水书写,如用此写,当遇保存不当、或受潮、或水浸时,字迹会变得模糊不清,并为有别有用心的人用化学制剂涂改留下可乘之机,制造麻烦。如有的案件纠纷中出现,写借款金额时,借款人谎称笔故障,换用褪色的笔书写,致使事后借款金额部分因字迹褪色无法辩论。

忌不认真核对

借条写好后要反复核对,在找别人代写或由对方代写后,对字据要字字斟酌,不能稀里糊涂地就签字盖章,以免后悔。

忌内容表达不清

借条有的字据将“买”写成“卖”、“收”写成“付”,“借给”写成“借”等等,都极容易颠倒,是非难辨。

忌名字不全

借条有姓无名或有名无姓,这对持条人来说要注意,可能会给写条人留下赖帐的把柄。

忌使用同音同义字

写姓名不要用同音同义字、多义字代替,否则也是容易发生责任不清的纠纷。

忌印章不规范

借条由他人代笔书写或代签名,而且只在借条上面按一个手印,如发生纠纷时很难认定责任。

忌还款时不索回借条

还款时,对方如一时找不到借条,应让其写一张收据留存,待日后凭依此据兑换借条,这样不会留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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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无效的三大案例”

案例1.用途违法

任某听说走私香烟能赚大钱,决定铤而走险。筹措资金时,任某将自己的打算向战友贾某和盘托出。贾某看在战友的情面上借出了8万元。结果,任某在推销香烟时被查获。贾某得知后,持借条把任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制裁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收缴用于非法贩卖香烟的借款8万元。

点评: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本案中,贾某的出借行为显然违法,故法律予以惩戒。

案例2.乘人之危

万某的儿子突发疾病需住院治疗,为此万某急匆匆向邻居滕某借款1万元。滕某提出要按月息5%给付利息,迫于情势,万某违心写下了一张半年后归还1.3万元的借据。还款期到,频遭催债的万某实难以高息还款,诉至法庭。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行为系乘人之危发放高利贷,属无效民事行为,判决万某偿还滕某本金1万元及利息541.6元(按银行短期贷款利率计算)。

点评: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谓乘人之危,是指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做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本案中,高息借款并非万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滕某在主观上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所取得的利益明显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综上,原告的行为符合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

案例3.手段非法

李某和张某原是生意伙伴,后因关系恶化绝交,但张某尚欠李某部分货款。今年5月,李某将张某非法拘禁并逼迫其写下6.5万元的借条(事后张某就非法拘禁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另案处理)。同年8月,李某持借条起诉,要求张某归还全部欠款。法院经审理,判定李某用胁迫手段使张某写下的借条无效,只认定张某偿还其承认的3.2万元欠款。

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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