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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田园牧韵 201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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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首先,一种文化,无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被确定为世界级或国家级的遗产,固然是由于它的重要性,但一般来说,都只是鲁殿灵光,世界上或国内绝无仅有,并且已是日薄西山,如果不采取特别的保护措施,听任它自生自灭,将不久于世间。要是它在世界上有不少同类,或者还有很强的生命力,就不必专门保护了。所以对这些遗产应该以保护为主,只是在确保其长期安全的前提下,才能有限度地加以利用。别指望它们能自负盈亏,更不应该当成摇钱树。能赚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是特例,并不具有普遍性。而且即使这类特例,也是经过包装或加工,或者已与商业活动结合。如宣科推出的“纳西古乐”,已经不是真正的文化遗产。
  任何文化遗产都是无法复制,不可替代的。就物质文明而言,其原始的部分总是在不断地变化消失,或者因自然或人为的因素而受到破坏。人类的保护至多只能减轻它们受破坏的程度,延缓它们毁灭或消失的时间。修复只是相对的,恢复原状更无可能,而且任何修复都要冒增加破坏程度的风险。就精神文明而言,由于它必定要以物质条件为基础,一旦物质基础改变或消失,那类精神文明也不可能长期存在,更不会复生。
  其次,多数遗产之所以珍贵,并不在于它在今天还有多少用处,或者还有多少优点,而是因为它是人类历史文化的一部分,通过它能了解我们的历史和过去的文化。例如有些古建筑,用今天的科学技术水平来看,已经谈不上先进,今天也没有什么人愿意住在里面了,如果只从利用角度,就找不到保存的理由。又如湖南江永一带流传的女书,是在特定条件下形成的流传于妇女中的文字。如果一定要讲利用,莫非让今天的妇女回到受歧视地位和被封闭的环境中去?否则为什么不能和男人一样使用通行的文字呢?还有一些民间手工技艺,其产品当然不如机器制品那样价廉物美,要是只考虑实用就只能淘汰,难道就不要保护了?
  我们以前往往特别强调文化遗产中所包含的精华,从继承的角度做这样的选择是完全正确的。但从保护的角度看,即使是糟粕也应该是保护对象,因为糟粕也是以往文化和历史的一部分。精华和糟粕是相对存在的,没有糟粕,哪来精华?如果不了解糟粕,也无法深入理解精华所在和产生的原因。例如,妇女缠脚、抽鸦片、各种酷刑、一些恶俗、迷信活动等,在现实生活中已经绝迹,如果有关的资料和实物都不保存,后人就无法了解历史上曾经长期存在过的这些现象和它们对中国社会的影响,甚至无法相信这些现象曾经存在过。
  最后还必须指出,人类的认识有一个过程,有的需要深化,有的却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有的只能经过长时间的考验才能获得承认,有的只能随着科学技术和学术的进步才能正确认识。所以对什么是精华、什么是糟粕必须非常慎重,不能轻易做结论。如果一时定为糟粕就不加保存,甚至必欲彻底毁灭为快,那就可能对历史、文化和全人类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一旦认识改变,就悔之晚矣。这方面我们有太多的教训,已经付出了太大的代价。因此,对一些一时认识不了的、有严重分歧的文化遗产,还是先保存下来再说。保存不等于肯定,更不等于提倡。
  
  改造、利用、普及不能代替保护
  
  既然文化遗产并非都是精华,或者未必有现实意义,对它们进行改造似乎是不可避免的。但任何改造都是对原物的不同程度破坏,所以对于需要绝对保护的文化遗产是万万使不得的。否则,改造成功之日,就是遗产毁灭之时。解放以来对传统戏曲、地方戏曲的不断改造,结果是使相当大一部分戏目、曲目、演技、道具从此失传。当然,人类要不断改造旧事物,但这不适用于文化遗产。遗产本身是不能改造的,否则就不成其为遗产。但在遗产的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对遗产这种形式和内容是可以改造的。白先通改编的青春版《牡丹亭》无疑是对牡丹亭原本的改造,即使青春版取得了百分之百的成功,也不能因此就丢了原本,或者使所有的昆曲演员都演青春版,就像当年演样板戏一样。所以必须有一部分尽可能原汁原味地保存、传播原来的文化,不受改造的影响。事实证明,两者是完全可以并行不悖的。
  改造还应讲究成本,注重实效,不能为改造而改造。例如,上海曾对石库门建筑进行改造,北京对胡同和四合院做过改造,据说都取得成功,其实既得不偿失,又起不到保护的作用。改造后的建筑成了四不像,已不能代表原来的建筑。花的钱不会少,今后维修也比新建筑麻烦,居住条件还不如新建筑。所以要保护就不应作任何改变,要改造还不如拆了重建。非物质文化也是如此,严格说来,几乎没有完全符合当今社会需要的,如果要在今天起积极作用,显然都需要改造。以往对地方戏曲不仅填了新词,还改变了原来的表演形式,用新作取代旧剧旧曲。旧戏曲消失了,新戏曲却得不到观众的认同。即使产生佳作,与遗产已相去甚远。这样说并非反对创新,但创新与保护是不同层面、不同范围的事。实际上,丰富的文化遗产是创新的重要源泉,但创新不能以淘汰文化遗产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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