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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的急救规则

 百战归来 2015-11-20


第一条 发现有人中毒或受其它伤害,应立即打电话通知卫生所。

第二条 救护人员佩戴好自身的防护器材,以两人为一组相互照顾,进入毒区抢救中毒者。如进入酸区,必须穿戴好防酸衣靴和手套。

第三条 迅速将受害者抬到空气新鲜,温度适宜处,解开领口、腰带,脱去被毒物污染的衣物,清楚呼吸道异物,注意保暖, 毒物的性质和中毒的程度予以急救。

第四条 受害者在塔、罐、容器内部中毒,如一时难以救出,应先给其带上防护面具,以防进一步中毒,再设法和等待专业人员到场急救。

第五条 在发生多热中毒和伤害时,救护人员须听从当班负责人统一指挥,在处理机器、设备事故时,必须听从从车间意见,不得瞎指挥和擅自操作,以防事故扩大。

第六条 在抢救工作中,救护人员必须随时注意自己使用防护器材情况,若感到身体不适和呼吸困难,空气瓶压力降到40公斤/平房厘米,应立即撤出毒区,有病者不准参加抢救。

第七条 在救护骨折、烫伤患者时,应细心加以保护,用担架转移患者以免伤势加重,从空气中转移患者时,用救生带捆好,严防碰撞,摔伤。

第八条 麻醉性、窒息性气体中毒时,若中毒者已经停止呼吸,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和强制输氧,不得中断,直至患者呼吸恢复正常,或经医生确认死亡方可停止。

第九条 对氨气、氯气、硫化氢、氟化氢、二氧化硫、三氧化硫等刺激性毒物中毒时,除电击式外的停止呼吸外,一般情况禁止施行人工呼吸,只能给予输氧,并尽快送医院处理。

第十条 对于呼吸转弱和面色青紫的缺氧患者,应迅速给予自主输氧,一氧化碳中毒者,最好给予含5-7%二氧化碳的氧气,并应予以较长时间的自主输氧。

第十一条 当眼镜、皮肤为液体酸、碱、氨水等引起化学灼伤时,应用大量水冲洗,但被浓硫酸灼伤时,且不可用水直接冲洗,应迅速将酸液擦去再用大量水冲洗,以免发热过大,引起更大的痛苦。

第十二条 当苛性碱溅入眼内时,要用3%的硼酸溶液清洗,然后再用净水冲洗,当酸类物质溅入眼内时,要用4%碳酸氢钠溶液冲洗,再用净水冲洗。

第十三条 当眼镜被电弧光灼伤时,用纱布沾上硼酸水覆盖眼上再送到医院处理。

第十四条 凡被液氨低沸点液态气体引起化学冻伤时,应立即送医院处理。

第十五条 凡被蒸汽、热水、热油或热设备管道烫伤时的急救方法为:

1、一度烧伤:症状为皮肤发红,稍有发肿,可涂凡士林油或烫伤膏;

2、二度烧伤:皮肤起水泡,周围发红,有疼痛感,应防止弄破水泡

防止感染,可涂凡士林油和龙胆膏、烫伤膏,再用消毒纱布包扎伤口;

3、三度烧伤:皮肤上下组织完全坏死,形成感觉丧失,其周围发红疼痛形成水疮。禁止涂任何油类膏类,用碘酒或双氧水将周围健康皮肤施行消毒,复以纱布,并立即送医院医治。

第十六条 抢救触电伤者,应先切断电源,或用不导电的竹竿和干燥木棒等挑开电线,切不可用手直接拉触电者,伤者已停止呼吸应立即用救护器或施行人工呼吸法进行抢救,如同第三十二条所述。

第十七条 抢救空中摔下及头部受打击而脑震荡,昏迷不醒者,应解开衣服,将头及上身稍置高处,而使仰卧, 若脸色苍白时须使其头低下,头部施行冷敷法,若同时兼有创伤,骨折和脱臼,立即送医院治疗。

第十八条 抢救高温中暑者,应使其仰平卧于空气流通处,松开领口,腰带等处,使呼吸得以自有。并高置头部,频频挥扇送风于中暑者旁侧。使头部、胸部冷却(可用湿毛巾盖复面部)摩擦其上下肢。如停止呼吸,可施行人工呼吸,如以苏醒,可让患者多饮冷开水,防止心脏再次衰弱,醒而复眠,恐有生命危险,应注意监护。

第十九条 抢救溺水假死者,须脱掉衣服,移置温暖处。如溺水者已大量吸水,可将其腹部俯卧于卷成圆形的被服上,将其腹部俯卧于抢救者的膝上,而使其上体向下而俯其头,用手掌扶溺水者额部,略抬其头,以拳轻轻捶背或以手掌自腰向背强力压迫,务必使其吐水,并立即使用救护器或施行人工呼吸进行急救。如同八条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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