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策略律师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与本文相关的往期文章。 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宏观调控,货币政策是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实行了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来促进经济的发展,这对企业的发展来说是良好的契机。然而,不少企业为了扩大生产,不惜通过对贷款资料进行造假来扩大贷款额度。而银行在为企业放贷过程中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不惜放松监管,甚至参与其中,扮演了违法行为的催化剂。那么,在企业贷款过程中,银行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即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不要求具有特定目的。 一、案情简介 A公司为了扩大生产经营,在B银行的贷款迅速增加,公司上市成功后贷款继续扩大。公司在贷款过程中,贷款资料存在造假问题。银行为了完成“大跃进”式的贷款指标,同时为了获取高额的回报,即所谓的“财务顾问费”,对虚假的贷款资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然而,据B银行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贷款资料虚假的现象是贷款企业和银行都明知的贷款潜规则,即是一种行业惯例。本案中,银行相关工作人员亲自参与其中,并亲自指导企业如何变更财务数据、商业买卖合同等贷款资料,以满足B银行的贷款要求。后A公司陷入亏损,贷款期限届满后无力偿还贷款,为了使当年贷款不出现逾期,当地政府设立了“过桥资金”账户,一方面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另一方面帮助银行对公司的贷款当年不出现逾期。待公司从银行贷到款之后,再转回“过桥资金”账户,即公司当年的贷款是延续上一年的贷款。案发后A公司、公司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被立案侦查。 二、行业惯例及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如何认定 据了解,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违规使用存款科目、违规开立存款账户、违规动用客户存款、违规发放贷款、违规办理票据业务等,已属普遍现象,上述案例中的“过桥贷款”也并不鲜见。究其根本是“大跃进”式的任务指标“倒逼”及不健全的监管模式造成的。 那么“指标倒逼”形成的行业惯例及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在本案中应如何认定,如何规制上述行为,是否应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是此类案件的核心,也是遏制违法、违规行为不致发展成为行业惯例的关键。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的犯罪行为,大多是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完成的,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行为人应属于共同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因行为属于普遍现行甚至发展成为行业惯例就能豁免。 如何认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为,笔者认为应结合实行行为理论和罪数理论来认定。就上述案例中,行为人不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骗取银行贷款、票据承兑,对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公司的行为是实行行为,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帮助行为。对违法发放贷款罪而言,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实行行为,公司的行为是帮助行为。即公司与银行工作人员互为共犯,都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故上述案例中,银行的相关工作人员也应对自身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如何遏制上述案件的频发 针对上述案件频发的现象,银行和监管机构均应积极采取措施,遏制类似案件的频发,避免违法、违规行为成为行业惯例。
结语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下,为了保障金融秩序的稳定性,促进经济的稳健发展,《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对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的行为进行了规定。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银行工作人员基于利益的驱使或者扭曲的考核指标加之不健全的监管模式,扮演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等金融犯罪发生的催化剂。笔者认为,减少该类案件的发生,不仅应加强银行自身的监管力度,监管部门也应起到外部监督的作用,同时还应附之以《刑法》的调整。对该类行为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规制和调整,避免违法、违规行为沦为行业惯例,破坏金融市场的稳定性,阻碍经济的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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