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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贺州市道路照明用电费缴纳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GXF360 2015-11-22

    一、 道路照明用电及电费基本情况
    目前,贺州市道路照明以三横三纵[即,三横:八达路、建设路、南环路 (即二级路,含环城高速路;)三纵:贺州大道、新兴路及其延长线(含姑婆大道)、光明大道其延长线]与太白社区、光明社区、灵峰社区、新宁社区、建中社区、西约社区、夏良社区相互交织,基本覆盖了城区大街小巷,现有路灯杆近8000基,路灯达2.5万盏灯,线路总长约230公里,总功率达2100多千瓦,照明时间平均为10小时。2002年以来,随着贺州城区的不断扩大,道路照明设施数量大增。2002年全市仅有路灯2010多盏,总功率24千瓦,线路长度为23公里,路灯用电量全年不到160万度,电费约90万元。截止2012年,全市道路照明用电573万度,电费522万元,用电量及电费年年攀升,但因道路照明电费交缴机制没有理顺,严重影响道路照明节能工作的开展。
    二、道路照明用电及电费交缴存在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长期以来贺州市实行的都是城市公用事业(电力)附加费由电力部门收取,直接用于抵付城区公共道路照明设施电费。道路照明用电及产生的电费“两不过问”,即道路照明用多少电,需要交多少电费,道路照明管理部门不用过问;电力部门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也不用上缴财政,直接用于抵付城区道路照明设施电费。这种不规范的管理方式,既不能体现征收城市公用事业(电力)附加费的目的,也不利于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更不利于道路照明节能工作的开展。
    三、理顺道路照明用电和电费交缴机制的重要性
    城市公用事业(电力)附加费(简称电力附加费)由供电部门随销售电价收取,是地方财政非税收入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照明电费、设施维护和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理顺贺州市路灯电费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收支机制,对加快贺州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和建设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有利于提高道路照明节能工作的积极性。理顺道路照明用电和电费交缴机制,既能保证城市照明电费支付,又有利于节能工作的推广,既可减轻市财政的负担,使电力附加费更好地为市政建设服务,同时也给道路照明管理部门科学、合理的管理,积极推广和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挖掘节能潜力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更好地推动和促进城市照明事业的发展。
  (二)电力附加费盈余部分可补充道路照明维修建设资金。根据电力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分析,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尚有部分盈余。初步统计2010年应收城市公用附加费共计648.95万元,路灯应缴电费462.99万元,盈余185.96万元。2011年应收城市公用附加费共计831.40万元,路灯应缴电费434.40万元,盈余397万元。2012年应收城市公用附加费共计780.57万元,路灯应缴电费521.85万元,盈余258.72万元。如能够理顺路灯电费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交缴机制,把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纳入财政预算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盈余部分将对加快贺州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和建设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四、理顺道路照明电费交缴机制
   为尽快理顺贺州市道路照明用电及电费交缴机制,市政府多次召开电力部门、发改委、财政、审计、物价、市政管理等部门专题会议,共同商讨理顺道路照明电费交缴机制,并制定《贺州市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电力)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范贺州市城市公用事业(电力)附加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明确收支各责任单位的职责。
  (一)理顺管理体制,强化电力费附加的监管。市政府把电力附加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供电部门征收、市政部门掌握使用、财政部门预算控制、审计部门监督”的征管体制。
  (二)摸清底细,应收尽收。先由财政、审计部门、市政管理部门到供电部门调研,掌握了解各供电企业城市电力附加费的收入情况,规范城市电力附加费的征收范围,做到应收尽收。
  (三)强化管理部门职能,确保城市电力附加费征管工作顺利进行。电力附加费由市财政局分别委托各供电部门代征,电费以征收对象当月的抄表电量为计费基数计征,并于次月15日前全额上缴市财政。为了便于财政部门及时掌握附加费征收情况,了解和分析存在的问题,更好地发挥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供电部门按月向市财政报送电力附加费征缴情况月报表,及时全额上缴市财政,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或挪用代征的电力附加费。
    财政部门加强对电力附加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做到统一结算,统一支出,专款专用。
    物价部门对电力附加费的征收范围、征收比例和征收标准进行严格的核定,严禁超范围征收电力附加费。对于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比例和征收标准的要严肃查处。
    审计部门对供电部门代征城市公用事业(电力)附加费情况的进行审计监督,建立审计监督制度,保证电力附加费及时、足额解缴。
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工作。同时负责对供电部门提供的道路照明电费报表进行审核,由财政部门对电费进行直接支付。
  (四)加强城市电力公用事业附加费支出管理,确保收支平衡。电力附加费使用由市政府统一安排,用于城市道路照明电费、日常维护及其它相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电力附加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年底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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