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安装费收入应征收什么税 【咨询问题】某品牌空调在我地的代理商(经销商)与该品牌的生产厂家之间签有售后服务委托协议,售后服务内容包括为顾客安装空调及三包。目前,我们就该经销商从厂家取得的空调安装费收入如何征税问题,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一是认为是按平销返利,作增值税进项转出处理;二是按安装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三是按增值税混合销售征收增值税。 第二种意见的理由是因为双方有委托协议,空调安装收入从根本上来说是厂家应为消费者提供的义务,商家只是受厂家的委托代厂家提供劳务,空调安装收入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商家销售与安装是两个不同的兼营业务。 第三种意见的理由是,商家向消费者销售空调的同时为消费者提供了安装,属于增值税法所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征增值税。 【问题解析】在解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不妨先来熟悉两个相关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文件同时规定: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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