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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安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

 六然书馆 2015-11-25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定安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已经十四届县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定安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0112015年)

 

为合理配置,充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规范医疗市场秩序,方便群众就医,建立适应我县实际情况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我县“十二五”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精神,制订《定安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

一、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与医疗卫生资源现状

(一)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概况。

定安县位于海南省中北部,东北与海口市、文昌市,西北与澄迈县接壤;西南与屯昌县,东南与琼海市毗邻。县境南北长68公里,东西宽45.5公里,全县总面积1189平方公里。全县共有10个镇、108个行政村、14个社区居委会、3个国有农场、1家国有林场、2个县有农场。2010年常住户籍总人口为33.2万人。近年来,定安县经实力大幅提升,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大开发条件基本具备,对外吸引力日益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持续改善。2010年全县生产总值实现36.94亿元,比上年增长18.3 %;地方财政收入大幅增长,经济效益大幅提高,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完成3.01亿元;城乡居民收入较快提高,全县人均生产总值12650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4100元,比去年增长18.1%;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748元,比上年增长12.9%

(二)医疗卫生资源现状。

全县共有10个镇,共有医疗卫生机构224家,其中公立二级综合医院1家(即县人民医院)、专科医院1家(即县中医院)、预防保健机构3家(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妇幼保健院、县潭陆医院)、卫生监督机构1家(即县卫生监督所)、计划生育服务机构1家(即县计划生育服务站门诊)、建制乡镇卫生院14家,农场医院3家(即南海、金鸡岭、中瑞农场医院);个体办社区卫生服务站2家(即江南、见龙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110家,其中在9个乡镇卫生院所在地行政村(龙州、新竹、龙门、雷鸣、九所、大坡、居丁、永丰、翰林村)的有14家,在5个居委会所在地(南珠、山椒、莫村、美钗坡、龙塘社区)的有9家,在13个行政村(平和、美太、潭黎、罗温、西岸、卜效、红锋、先锋、里沙塘、同仁、后、岭腰、儒沐塘村)重复设置的有16家;营利性医疗机构88家,其中专科医院1家、门诊部1家、西医诊所59家、中西医诊所2家、中医诊所12家、口腔诊所13家。

2010年全县共有卫生人员1311人,其中卫技人员1079人,占卫生人员总数的82.3%,全县每千人拥有卫技人员3.25人,全县共有医生416人,每千人拥有1.25人,全县共有护士410人,每千人拥有护士1.23人,全县卫技人员中高级职称11人,占卫技人员总数的1.02%,中级职称57人,占卫技人员总数的5.28%

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共有核定编制床位287张(实际开放476张),其中县人民医院110张(实际开放201张),县中医院10张(实际开放20张),卫生院87张(实际开放141张),每千人拥有1.46张为全省最低。

二、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之“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

三、医疗机构的分类及适用

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中心卫生院、镇卫生院;

(五)疗养院;

(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八)村卫生室(所);

(九)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临床检验中心;

(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二)护理院、护理站;

(十三)其它诊疗机构。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医疗执业许可的,如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凡在定安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明确划分由县级卫生行政部负责审批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定安县卫生局申请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四、规划目标体系及管理

(一)医疗卫生服务目标体系。

1、建立起以县人民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计划由龙门中心卫生院改建)、县中医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县妇幼保健院为中心的,辐射区域范围内的医疗、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医学教育、院前医疗急救系统。

2、建立起以乡镇卫生院为中心的镇、村一体化管理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六大功能。中心镇建立以中心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骨干的辐射周边地区的医疗卫生服务技术指导中心。

3、综合医院的发展重点是提高服务能力、辐射能力和疑难病的诊治能力。专科医院要突出专科特色,提高专科医疗技术水平。中医院要发扬传统医学的特色和优势,走中西医结合道路。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突出基本医疗服务,重点加强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能力,强化全科医师知识培训,充实预防保健功能,以解决社区主要卫生问题,满足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完善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等“六位一体”的有效、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基层卫生服务功能。

(二)分类管理。

医疗机构实施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为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根据医疗市场需求,自主选择服务项目,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审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

五、规划原则

本《规划》以定安县范围内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促进我县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协调发展。

(一)公平性原则。

从我县医疗供需实际出发,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形成以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为龙头,基层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国有医疗机构为主体,民营、个体等其他所有制形式办医为补充的医疗市场格局。以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为重点,合理配置我县医疗资源,构建新型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内涵建设,通过市场监管和有序竞争,优化卫生服务的布局、结构和功能,引导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保证人民群众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整体效益原则。

医疗机构设置应符合我县公共卫生、医疗服务、中医中药等各项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卫生系统的整体功能,提高医疗预防保健网的整体效益,局部要服从全局。

(三)可及性和有序竞争原则。

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并保持一定距离,既方便群众就医,又避免医疗市场的无序竞争。

(四)分级原则。

为了合理有效地利用卫生资源,确保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按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将其分为不同级别,实行标准有别、统一管理,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体系。

(五)公有制为主导原则。

医疗机构应坚持国家和集体举办为主,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的原则。

(六)中西医并重原则。

遵循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中西医并重,保证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合理布局及资源配置。

六、规划设置

(一)总体要求。

1、公办非营利性机构设置。

1)我县现有二级医院仅县人民医院,且地理位置和布局不合理,应迁址新建,并积极创建“二甲”医院;将龙门中心卫生院改造成县第二人民医院,并争取创建“二甲”医院。

2)我县现有传染病、妇幼保健、中医等专科医院可初步满足群众对此类专科疾病诊疗需求,但中医专科医院应扩展中医诊疗科目,加强中医专科医院内涵建设。

3)我县现有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已基本覆盖全县各乡镇,服务范围辐射周边居民,可提供方便快捷、价格低廉的诊疗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疗需求,根据琼编办[2008124号文件要求,在县城市区由政府举办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定城镇未覆盖区域内,承担定城地区城镇居民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设置23所由政府举办或民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补充机构。

4)村卫生室的设置原则上每个村委会设置一所村卫生室,墟镇区域的行政村和社区居委会原则上不设卫生室。

2、民办医疗机构设置。

民办医疗机构设置可作为区域卫生资源的补充,目的在于引进有专科特色的医疗单位,提升我县的医疗服务层次,可按二级乙等的标准引进社会资本举办12家综合医院,23家专科特色医院。但必须具有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二)设置规范。

1、总则

1)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本《规划》。

2)县卫生局负责辖区内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医疗机构和省卫生厅明确划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3)为防止医疗机构发生院内交叉感染及避免疾病的传播,禁止在药店、眼镜店、百货店、旅店及其他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公共场所内设置医疗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个体诊所只能根据开设者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范围申请设置两个诊疗科目;社会办医如变更诊疗科目,应符合本《规划》的要求。

5)为方便群众就医,在保持医疗机构应有一定距离的同时,再考虑具体的地理位置因素,确实给群众就医造成困难和不便的,由县卫生局根据客观实际,综合考虑作出设置决定。

6)拟设置医疗机构的场所外环境应整洁干净,距离公共场所、垃圾处理(转运)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在100以上。

7)县卫生局认定的其他情形,由县卫生局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设置决定。如果存在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划》的本意不一致的,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划》又没有明确规定的,县卫生局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划》的制定宗旨,做出是否设置的决定。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设置要求。

1)专科、综合医院(民办)。

根据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专科医院包括:口腔、肿瘤、儿童、精神病、传染病、心血管病、血液病、皮肤病(性病除外)、整形外科、美容等10种。定城市区设置23家专科医院、12家综合医院。

①与相同类别的专科医院保持2000的距离;

②与具有相同诊疗科目的乡镇卫生院保持1000的距离;

③能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公共卫生任务;

④符合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立、民办)。

为社区居民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共卫生性质,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由政府规划设置,在县城市区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3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在距离上不受其他医疗机构的限制。

3)门诊部和诊所(民营)。

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办的,达到门诊部和诊所设立条件,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我县各卫生院所在墟镇设置相同诊疗科目的门诊部或诊所不得超过3家。

①与一级以上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保持800的距离;

②与社区卫生服务站保持500的距离;

③与村卫生室(所)保持500的距离;

④与其他门诊部或诊所保持400的距离(如设置诊疗科目不同则可不受此限制)。

4)内部保健站、卫生所(公办)。

服务对象只面向单位内部职工或学校内学生的医疗机构,其设置地点应在本单位工作区域内,但不对社会公众开展诊疗活动,其设置不受其他医疗机构的限制。

5)村卫生室(公办、民办)。

设置在城区以外的农村地区,服务对象主要是农业人口,由乡村医生参与执业活动的医疗机构。我县有10个镇,共108个村委会,其中乡镇卫生院所在地行政村有11个,可不设置卫生室,规划设置97家村卫生室。

①现有乡镇卫生院目前已经能够满足群众就医需要,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社区居委会辖区不得设置村卫生室。现有在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及社区居委会辖区设置的卫生室,待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再予以校验换证。

②农村地区实行乡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模式,每个行政村委会原则上设置一个卫生室,乡村医生只能在村卫生室内执业。现有在一个行政村重复设置的多家村卫生室,除在政府资建的规范化村卫生室执业且其乡村医生被聘为村卫生员外,其他待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再予以校验换证。

6)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公办)。

开展人工流产、上(取)环、中期引产、药物流产、输卵(精)管结扎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

①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按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审批;

②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7)其他医疗机构。

对于本《规划》中未涉及的其它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卫生局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研究决定,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定安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设置。

1)公立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

市区设置公立综合医院1家、中医医院1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家、妇幼保健机构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家。在龙门镇设置公立综合医院1家。

2)民营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

在市区规划设置12家至少达到二级乙等的民营综合医院、13家至少达到二级乙等的民营专科医院(其中1家为中医养生医院)。在定城镇仙沟墟设置1家中医专科医院。

3)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办、民办)。

在市区规划设置3家社区卫生服务站。

4)诊所或门诊部(民办,共101家)。

①西医诊所(62家)。

定城镇市区设置20家;定城仙沟墟设置3家;新竹设置3家;富文镇设置2家;雷鸣镇设置5家;龙门镇设置5家;翰林镇设置5家;龙河镇设置3家;岭口镇设置4家;龙湖镇设置3家;黄竹镇设置8家;南丽湖风景区设置1家。

②口腔诊所(17家)。

定城镇设置5家;新竹镇设置2家;富文镇设置1家;雷鸣镇设置1家;龙门镇设置1家;翰林镇设置1家;龙河镇设置1家;岭口镇设置1家;龙湖镇设置1家;黄竹镇设置3家。

③中医或中西医诊所(22家)。

定城镇市区设置7家;定城镇仙沟墟设置3家;定城镇龙州墟设置1家;新竹镇设置1家;富文镇设置1家;雷鸣镇设置1家;龙门镇设置1家;翰林镇设置1家;龙河镇设置1家;岭口镇设置1家;龙湖镇设置1家;黄竹镇设置3家。

5)村卫生室(97家)。

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行政村及社区居委会辖区外,在每个行政村规划设置1家村卫生室。

七、相关说明

(一)本《规划》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本《规划》实施前,已经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核准的地点、按照批准的内容继续设置医疗机构;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在登记的执业地点继续开展诊疗活动,但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必须申请变更地址,以符合本《规划》的规定,否则不予校验换证继续执业;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居)卫生室,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在登记的执业地点继续开展诊疗活动,但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必须符合本《规划》的规定方可校验换证继续执业。

(二)本《规划》由定安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三)本《规划》的内容与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海南省行政规章相抵触的,以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为准,并将根据相关规定的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

(四)本《规划》中对“保持距离”的规定,除有明确说明的,其他由县卫生局根据我县目前的人口数量、构成、主要疾病谱和居住分布等综合研究制定。

(五)本《规划》中凡涉及“距离”的计算,除有明确说明的,均为实际距离;凡因河流、公路、桥梁、建筑物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阻隔的,将根据实际情况,以两点之间的最短距离计算。

(六)本《规划》医疗机构级别中的“以上”,包括本级。

(七)本《规划》将根据我县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医疗卫生资源的状况,由定安县卫生局适时进行修订。

(八)自本《规划》执行之日起,凡“新、改、扩”建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必须符合本《规划》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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