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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村(社区)级公共服务权责研究

 品牌新东莞 2015-11-25

中国网中国视窗  理顺村(社区)级公共服务权责是东莞市成功建设全国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和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的必然要求,对于明确市镇村三级及村(社区)级各类组织在村(社区)级公共服务供给方面的权责、探索符合东莞实际的村(社区)级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实现公共服务供给和享有均等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东莞市村(社区)级公共服务权责边界

(一)村(社区)级公共服务及其权责边界的内涵与核心问题

村(社区)级公共服务,是指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满足农村村级和城市社区级居民户基本生产生活需求的公共服务。具有地域性特征,满足本村、本社区居民的需要;具有财政分担性特征,不同性质的公共服务由相应级别财政经费保障;具有自治性特征,由村、社区自治组织民主决定;具有供给主体多元性特征,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化供给是主要供给方式;具有基础便民性特征,提供社会性基本公共服务;具有法定性特征,依法协助政府提供和依法履行职责。

村(社区)级公共服务权责边界,是指与行政和财政体制相适应、与村(社区)级财权财力和事权责任相适应的公共服务供给边界。财权事权如何相统一、各级政府如何统筹协调分担村(社区)级公共服务供给、政府购买社会供给为主导的供给机制如何创新,是理顺村(社区)级公共服务权责边界的核心问题。

(二)村(社区)级各类组织公共服务权责边界

1.村(社区)级组织架构不同,公共服务权责边界不同

目前,东莞市村(社区)级各类组织主要包括党工委、村(居)民委员会、经济组织(经联社、经济社)、工会联合会、共青团、妇代会、计划生育理事会、社区治保会、社区调解委员会等。试点社区设立了政务服务中心和综合服务中心。

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东莞市村(社区)各组织职责分工目录》(东委办[2013]1号),提供协助性和依法履行性党务、政务、社会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下设协助上一级政府开展工作的服务机构和依法履行职责的机构主要有:城建、治安、城市综合管理、国土、环卫、市政、安监、劳动就业、消防、出租屋及新莞人服务、税务协管、工商、计生、民政、调解、志愿服务、人武等办事窗口或办公室。主要提供经济管理、城建国土管理、治安维稳、安全生产、民事调解、户籍管理、人口计生、劳动保障、就业服务、救济救助服务、工商税务协管、环境卫生管理、出租屋管理、物业托管、社会事务、公共事业等公共服务事项。

综合服务管理中心按照《东莞市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中心建设指导意见》,主要接受基层党工委、村(居)委会领导和管理,接受由镇(街)相关部门指导和监督、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主要负责开展党务、政务、公共法律、自治互助等4类97项内容的服务。

2.不同类型的社区,公共服务权责边界不同

按照农村城市化、社区现代化程度,东莞市目前的社区划分为城市社区(含东莞特色的新型社区)、农村社区、半城市化(村改居)社区三种类型。由于农村城市化程度不高,农村社区、半城市化社区成为主体。莞城等镇街的一些完全城市化的城市社区,已经实现了政经完全分离,社区公共服务的经费保障完全来源于上一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社区公共服务的事项主要是依法协助性、履行性的一般公共服务、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性公共服务,经济发展性公共服务已经完全剥离。农村社区、半城市化(村改居)社区的党组织、自治组织及其他服务性组织仍然依托村、社区集体经济的财力为居民提供服务、履行上一级政府委托需协助的事项,体制仍然是经济、党务、自治一体化,边界不清。

(三)村(社区)级公共服务市镇统筹状况

为减轻村(社区)级公共服务村(社区)级财力负担,逐步实现村(社区)级公共服务市镇统筹,推动公共服务待遇市民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新型城镇化,根据《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镇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12]24号),市政府印发了《东莞市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东府办[2013]40号)。方案按照“保证基本、保证必须”的原则,核定了各公共事项的补助标准;按照“逐步推进、逐年提标”的原则,确立了补助标准的增长机制和经费来源的镇(街)统筹、市镇(街)两级负担体制。方案的实施,对“村(社区)治安、环卫和行政管理”三个方面的公共服务加大了补助力度,对村(社区)的治安、环卫和行政管理补助政策从2013年起实施,期限五年。

二、村(社区)级公共服务供给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随着农村集体经济转型,在村(社区)级公共服务的供给方面,事权财权不匹配、政府公共服务统筹不彻底、村(社区)级公共服务供给不足需求日益膨胀、现行供给体制滞后于日益下沉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村(社区)级各类组织之间公共服务供给边界不清、试点政务服务中心地位不明、政府购买服务边界不清等问题日趋显现。

(一)市、镇(街)公共服务供给缺位

市、镇(街)、村两级政府三级管理框架下,村(社区)级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应为市镇(街)两级,但是改革开放以来,东莞的农村集体经济快速发展,与之相适应的公共服务也由村(社区)级管理机构来提供。政经不分的农村基层政权的治理模式,导致发展经济与供给公共服务一体化成为“惯性”和“理所当然”。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政府管理重心的不断下移,村(居)委会承担的依法协助性和履职性行政服务及其社会管理工作日益增多,出现了村(居)委会工作职责被“行政化”、自治职责被“边缘化”、公共服务供给“碎片化”和“有责无权”的情况。金融危机以来,村(社区)级负债的加剧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的下降,使市镇(街)两级对于村(社区)级公共服务供给的缺位、欠账问题日趋显现。

(二)基层自治组织公共服务供给越位

镇(街)作为我国最基层的行政机构,在法律意义上它是村(社区)的法人行动者,是村(社区)级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和管理主体,在关涉村(社区)级文化教育、计划生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基础设施等方面应扮演重要角色。但是在缺少县一级政府的行政架构下,东莞的镇(街)基层政府或多或少承担着县级政府的管理职能,而基层村(社区)级自治组织直接承担着相当于“乡镇一级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责,如安监、环保均实行属地管理,由基层镇街负第一责任。但镇街一级行政资源有限,往往又将事权下放到村(社区)甚至村民小组,而村(社区)没有执法权,也缺专业队伍。在公共服务匹配方面,存在严重“小马拉大车”超负荷运转“不得不为之”的情况。由于基层村(社区)级自治组织在公共服务供给方面“越位”日趋严重的情况下,其经济负担日趋加重。

(三)集体经济财力增长滞后于居民公共服务需求增长

东莞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得益于改革开放的红利,前期财力日趋雄厚;但随之而来村(社区)级自治组织自筹资金越位提供的公共服务日趋膨胀,如本应由农民自身承担的一些社会保障性支出也由集体经济支付,又如本应由上一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提供的治安、环卫、教育、文化、体育、市政等公共服务支出也由集体经济支出,这些支出使村级负担日趋加重。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的进步居民的公共服务诉求有增无减。然而,金融危机以来,村(社区)级经济增长减缓,集体经济财力增长滞后于居民公共服务需求增长,村(社区)级公共服务负担更加繁重。

(四)“村改居”后社区公共服务仍然不得不越位供给

目前,东莞全市共有350个村委会,247个社区居委会、1681个村(居)民小组。东莞的“村改居”完成了组织形态由农村向城市、居民身份由农民向市民的形式上的转型,但是,改“居”后的社区,管理理念、运作模式、运转经费支撑体制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转型,其公共服务经费还是由集体经济来承担一部分。“村改居”后社区仍然沿用了原有的治理模式,经联社公司治理与自治组织行政服务、自治管理划分不清,党工委、居委会、经联社三驾马车职能存在事实上的不清,公共服务的质量和均等化程度与完全城市化的城市社区相比仍然有很大的差距,公共服务供给的二元化特征仍然很明显。“村改居”后的社区公共服务供给问题上,政经边界仍然模糊,社区居委会仍然不得不越位供给、市(镇)两级仍然统筹不足导致缺位。

(五)村(社区)级各类组织公共服务供给职责仍然不清

按照《东莞市村(社区)各组织职责分工目录》(东委办[2013]1号),党工委、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责已划分清楚,按照《东莞市社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职责目录》,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职责也已划分清楚。但是,政务服务中心的法人地位、与党工委和居委会的关系仍然不明晰,村(居)民委员会的依法协助性和履职性职责仍然不清、行政性公共性服务与自治性服务仍然不清。2015年市委办、市府办联合印发《东莞市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中心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建设规范、统一的综合服务管理中心。意见要求,各镇(街)按照“一村(社区)一中心”或“多村(社区)一中心”模式,2015年8月开展建设,2016年底前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

(六)村(社区)级公共服务市(镇)统筹有限

虽然市(镇)对村(社区)级公共服务事项开展了统筹,但是,受财力制约统筹依然是“保基本、保必须”,具体操作上仍然存在“不到位、不彻底”问题。

1.政务统筹

从2009年起,东莞先后以黄江、厚街、莞城三个镇街为试点,大力开展社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我市村级集体经济供养的村(社区)工作人员有21827人(不含“两委”干部和治安、环卫队员),与社区政务服务中心配置人数对比,仍剩余13558人在村(居)委会工作,即平均每个村(社区)仍保留22名工作人员由村级集体经济供养,若无法对村(居)委会现有工作人员进行精简,社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后村(社区)的减负成效有限。

2.环卫统筹

在卫生环境方面,虽然全市的环卫统筹正在推进,村(社区)卫生状况有了较大改善,但是管理的粗放性和随意性依然存在,农村仍然需承担为数不少的环卫费用支出项目,如公厕、转运站的管养费用、村内闲置地卫生整治费用、工厂至垃圾转运站之间的运输费用、绿化及广场的养护费用、清理“牛皮癣”及“除四害”费用、渠务养护费用等。在环卫清扫保洁、垃圾收运、垃圾处理等三个环节中,由镇(街)统筹只是其中的一两个环节,很多村(社区)依然负责环卫清扫保洁。

3.治安统筹

将全市各村(社区)治安员收编至市、镇(街)两级公安机关管理,统一命名为基层“辅警”,按照每万名常住人口配35名的标准进行配置,实行统一着装、培训、招聘、调度、待遇、考评的管理机制,提升基层治安联防队伍管理服务水平。如全市治安虽然已经实现统筹,村(社区)治安队员统一收编为辅警,但一些社区治安仍然存在村(社区)治安队或护村队,其经费仍由村级集体经济提留来承担。

(七)政府购买村(社区)级公共服务有限

为了规范政府购买村(社区)公共服务,东莞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政府在村(社区)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和《东莞市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暂行规定》等相关文件,但是,并没有把村(社区)级公共服务全部纳入购买范围,且购买范围的规定比较粗放,不利于“村改居”的全面推进和农村城市化的彻底转型;政府购买村(社区)相关工作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有限,不利于政府购买村(社区)社会性公共服务的市场化推进。购买范围的有限性与农村城市化政经分离改革、居委会完全自治化的改革方向不协同、相背离,致使自治组织仍然不得不越位供给公共服务。购买范围规定的粗放性,又没有形成清单定期修改机制,具体操作起来缺乏明确的适势更新的清单指引。

三、理顺村(社区)级公共服务权责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精神和十八届四中全会法治精神,紧紧围绕我市建设全国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和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提出的核心任务,以推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城市化为目标,以建立“自治事务、行政事务和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事务”三分离体制为核心,以“党群事务统筹、行政服务统筹、公共服务统筹、社会服务统筹、经济服务统筹”为抓手,全面理顺村级公共服务权责边界和供给机制。

(二)基本原则

系统设计。将村(社区)级事务划分为“党群事务、行政事务、公共服务、社会服务、经济服务”五大类,制定两个服务清单。

权责匹配。按照完全城市化的社区事务财政支撑体制要求,谁委托谁购买,“权随责走、费随事转”。

循序渐进。逐步建立村(社区)级事务公共财政支撑体系,“保基本、保必须”先行,两保事项由治安、环卫、行政管理向其他事项逐步覆盖,两保财力逐年增长。

规范行为。社区事务的划分、委托、履行依法依规进行,权责法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事项实行委托管理。

政社归位。市、镇(街)两级政府与村(社区)的关系从“领导”变成“指导”、村(社区)的非法定协助义务从“无偿”变成“有偿”。

普惠到位。建立以居住证、居住地为载体的常住异地务工人口村(社区)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实现常住人口村(社区)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总体思路

理顺村(社区)级公共服务权责,要按照“定岗、定编、定机构、定经费、定职责、调整村社规模和区划、还权于民、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的思路进行,真正做到“协助性、履职性、公益性服务政府承担”,“福利性、社会性服务政府适度补贴”,“经营性、商业便民性服务推向市场”。

“定岗、定编、定机构、定经费、定职责”:根据村(社区)依法应履行的协助性、职责性事项,对现有各类组织进行“五定”,精干机构、减少支出、提高效能,规范基层各类组织建设。

“调整村(社区)规模和区划”:根据公共服务供给的规模性、整合性要求,按照整合资源、尊重历史、便于管理、有利发展等原则,全面深入推进村(社区)规模调整和区划调整工作,使公共服务根据的权责与规模相匹配。

“还权于民、委托管理、购买服务”:通过政府权力“瘦身”,实现村(社区)权力归位;通过村(社区)自治能力提升,实现与政府行政管理的承接互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政府、村(社区)自治组织与社会和市场对接互动。

四、理顺村(社区)级公共服务权责的措施

(一)明确“两委、一心、一经社”权责关系

体制顺、架构明、权责清。明确“两委、一中心、一经社”权责关系是理顺村(社区)级公共服务权责边界的首要问题。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东莞市村(社区)各组织职责分工目录》(东委办[2013]1号)行使各自职责,权责基本明晰。根据我国基层自治组织的自治地位和性质与村(社区)级公共服务系统设计指导思想,村(社区)党组织处于领导地位;村(居)民委员会处于自治地位,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中心理应成为归口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村(居)委员会管理,承担依法协助性、履职性服务工作的便民办事机构和平台,承担起党群事务、行政事务和部分公共服务职责;同时与村(居)委员会成为授权委托、契约服务关系,通过政府购买承担部分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

(二)调整村(社区)规模和区划、减少“飞地”

公共服务权责边界与辖区边界、规模、区划规则性紧密相关。为优化村(社区)管理幅度、降低管理难度、增强管理能力、提升管理效益,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村(社区)规模调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于2014年3月底前完成村(社区)规模调整工作。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村(社区)公共服务供给受区划不规则的影响,仍存在权责不清、效能不高、扯皮推诿现象。一些历史遗留的“插花地”、“飞地”更加剧了管理难度,公共服务供给的地域边界仍然模糊,有利则争、有责则推问题始终难以解决。为此,应按照“尊重历史、有利发展、便于管理、民主表决、互谅互让、互利互惠”的原则,调整村(社区)区划边界、减少飞地,提高区划的经济、社会和服务效益。

(三)建立村级公共服务民主决策机制

村(居)民是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直接受益者,也是重要的参与者和决策者。党工委要发挥领导作用,支持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突出村(居)民的主体地位,健全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议事规则,完善村(居)民广泛参与的民主管理机制,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实现干群之间的互动和交流,尊重群众意愿和自主决策。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项目,要建立民主评议制度,由村(居)民对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进行评价,形成依靠村(居)民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水平的长效机制。由政府委托村级自治组织实施的项目,要建立民主监督制度,由村(居)民提出建议和进行评议,对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和效果进行监督。推行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设施建设民主决策制度。村级自治组织承接和实施的有关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项目的组织形式,包括机构设置、工作职责、管理制度和人员配备等,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议,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议事会决定。

村级公共服务软硬件设施的建设,原则上由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议事会根据村(社区)实际和群众的意愿决定设施建设内容、标准和进度安排,有关行政部门不得强迫和干涉,切实保障广大村(居)民的民主权利。要逐步降低非本地户籍居民参与民主自治的门槛,逐步拓宽新莞人参与选举的范围,完善社区共治平台和机制建设,把外来人口纳入统筹供给、协调共治的框架中。

(四)深化村(社区)级公共服务供给体制改革

厘清市、镇(街)政府、村(社区)公共服务的职责分工,必须统筹政府部门和村(社区)级自治组织的公共服务职责分工,按照政府间收支划分的合理顺序,先确定公共服务支出责任,而后再配置相应的财力,使各级政府、村(社区)的支出与财力相匹配,以规范的方式确定下来。解决东莞的公共服务供给问题,首先要改变社会管理的体制,进行公共服务体制改革,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政府要制订公平公正的社会政策,特别是改革异地务工人员的社会管理政策,从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交通、住房、就业、保险等基本公共服务着手,制定公平公正的政策。

1.明确市镇、市镇与村(社区)之间公共服务职责

坚持财权与事权的统一。按照“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服务”的原则来确定各级政府的公共服务范围,根据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和层次,逐步改变村(社区)过多承担公共服务供给的现状。村(社区)财力的配置必须能够满足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的需要。在确定了各级政府事权的基础上,再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权,以使政府财力能保证事权的行使。只有财权划分明确,才能避免因财权划分不清引起的纠纷。建立经费保障机制,要加大政府的财政保障力度,将社区政务服务中心打造成高效率政务服务窗口。

2.健全村级公共服务分类供给机制

村级公共服务要实行分类供给,政府主要做好基本的公益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村级自治组织切实做好自治组织内部的服务和管理,依托市场主体开展以市场化、社会化方式供给的村级公共服务,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开展公共服务。应由政府提供的村级公共服务项目,市镇政府要建立持续的财政投入机制,防止出现“无米下锅”的问题,要制定规划,相关部门要制定工作计划、实施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对于可以委托村级自治组织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委托村级自治组织负责实施,同时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对于下沉到村(社区)具备购买条件的公共服务事项,也可通过完善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委托社区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承接办理。

应由村级自治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管理项目,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由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议事会自主决定服务的内容和方式,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村级自治组织要适当引入企业参与公共服务供给,完善社区经营性服务体系,不断推进“村改居”社区向城市社区服务体系彻底蜕变。

3.完善基层基本公共服务统筹配置机制

以均等化为目标,构建覆盖到异地务工人员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从市政府层面,结合自身的发展实际和改革发展的战略考虑,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共服务责任体系,剥离社区的经济职能,强化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对基层政府公共服务的投入。要在基本摸清东莞实有人数总体数量,分布状况的前提下,把外来人口纳入到统筹规划的公共服务建设项目之中。通过逐步加大公共服务投入,积分制改革,逐步扩大公共服务的覆盖范围,有序解决村(社区)公共服务问题,保障公共服供给的公平公正。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转变现行基层管理模式和管理格局,加快推广黄江试点所探索的统筹区域行政管理、统筹社区政务服务、统筹综合服务、统筹社区环境卫生、统筹社区社会治安管理、统筹土地开发利用、统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等“七统筹”经验,构建有利于推动基层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基层社区治理体系。

科学合理布局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提高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效率和运作水平。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机制,巩固和扩大村(社区)公共服务开支统筹,用好每年切块的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切实减轻村(社区)支出负担。大力发展专业化、社团化、公司化运作的服务机构,逐步提高基层公共服务社会化、专业化水平。扩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在有条件的村(社区)依托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探索构建政府购买服务公共管理平台,统一规范购买养老助残、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社工服务、公益服务、社区事务、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服务事项。

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通过制定基本公共服务清单、明确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等措施,提高欠发达地区村(社区)的公共服务能力,减少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和阶层之间公共服务差距,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鼓励民间资金投入村级公共服务项目,各级政府根据服务的质量和管理的效果,可视情况给予配套资金支持。针对村(社区)公共服务受益的地域性和特殊性,结合不同类别村(社区)人口和经济条件,以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为重点,整合村级公共服务场所、设施等资源,优化功能,集中投入,统筹建设村级公共服务设施。

(五)创新村(社区)公共服务社会化供给模式

1.激发村民自治、自我服务的活力

不断提升村(居)民现代文明素质。围绕农民素质转型、居民素质提升这个核心,通过开展主题教育、完善乡规民约、城市管理规范和市民行为规范等措施,努力从思维方式、生活方式、工作方式和行为方式等多方面促进农民向市民转型,努力塑造现代市民。深入开展文化科技下乡活动,全面提高农民的文化、科技和人文素质,积极倡导理性平和、开放包容、知足常乐的社会心态,着力塑造和培育市民化的新型居民。培育发展公民社会,培育公民社会意志的独立、自由表达,吸纳大学生参与村(社区)公共服务;同时,更加注重提高村(居)民素质,加大对村(居)民技能培训,提高村(居)民参与村(社区)公共服务的能力。

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完善社区社会化公益服务体系。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要求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把完善社区公共服务服务寓于社区建设和管理之中。明确村级自治组织应当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村(社区)非政府组织包括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社区社会组织等,它们是社区自我管理和民主自治的基本组织形式,是社区公益服务的供给主体。居民委员会作为社区群众自治组织,在提供社区公益服务中起着组织和协调作用,既要协助镇街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提供社区公共服务,又要积极组织社区成员和民间组织开展公益服务和互助服务。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协调的、各种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公益服务供给机制。

按照实践经验稳步推进社区政务中心建设,通过设置专门的服务大厅和专门服务窗口和服务人员,承办政府职能部门在社区开展的公共管理职能和其他工作事项,强化政府对基层的管理和服务,有效减轻村(居)委会的行政负担,大大提高办事效率和专业化服务水平。要统筹推进村级综合服务管理中心建设,突出重点,因地制宜,有效整合村级现有公共服务场所、设施等资源,进行优化功能,改革创新使之成为居委会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的有形自治平台。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服务项目为单元,重点探索推行“一事一议一自治”的服务机制,通过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中心的点菜式、项目式服务,解决好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真正把村民自治、群众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2.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供给

政府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借力非政府组织,逐步将它原来直接提供或“下沉”到居委会的部分公共服务的责任转移给社会组织,实现公共产品供给的市场化、社会化,降低公共产品供给成本,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效能。以村(社区)需求为导向,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和改善公共服务,鼓励各种民间组织投资兴办公益事业和提供社区服务。完善向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购买社工方式,完善招投标确定承接运营服务的社会组织,培育民间组织,构建与镇街政府职能转换趋势相适应的村级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引入村级公共服务供给的市场竞争机制,打破垄断经营带来的效率低下的弊端,依据村级公共服务的类别和性质选择合适的供给方式,提高村级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应由村级自治组织提供的村级公共服务项目,推行财政“定额补贴”制度,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村(社区)公共服务需要,由政府按年度对村级自治组织给予定额补贴,包干使用。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一系列政策工具撬动社会资源供给公共服务。通过聘请专业社会组织进驻、组织社会义工组建专门服务队伍等方式,为居民提供无偿或低偿的服务。

3.完善社区志愿者服务体系

志愿服务既是一种社区公益性公共服务的重要资源,又是培育社区和谐文化、增强社区认同感和培育社区精神文明的重要基石。志愿者服务作为重要的公益性服务,在社区公共服务体系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要加强村(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发展志愿服务队伍,组织居民开展自助、互助服务等活动,营造和谐的服务氛围和生活环境,发展村(社区)公益性公共服务。公益服务属于福利性服务,是由志愿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社会团体提供的志愿服务,它的服务对象是村(社区)中有各种困难的人群。因此政府或其他机构在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的同时,应该采取多种措施充分调动志愿者服务组织的积极性,加大对志愿者服务组织的支持力度,以利于增强社区志愿者服务组织的社会责任感和成就感,使居民获得更多更广泛的帮助。村(社区)可以根据本社区资源分布的不同特点,成立普通性的志愿者服务组织和法人志愿者服务组织。借鉴总结万科社区志愿者服务总队做法经验,鼓励村(社区)楼盘、小区组建志愿者队伍,更系统化的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志愿者的专长和技术优势,进而更好地提高社区志愿者参与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4.引导规范企业参与村级公共服务供给

村(社区)公共服务服务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它是为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和增强社区成员归属感而提供的各种服务性产品和开展的各种服务性活动的总称。仅仅依靠政府部门、居民委员会、志愿者、社会组织,难以满足人们日益提高的多样性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因此,引入市场化供给机制,将商业服务纳入社区服务的范围之内,拓展社区服务资源,才能全方位地满足社区成员的公共服务需求。东莞作为制造业名城,大大小小的企业数量众多,全市绝大部分村(社区)都分布着数量不等的企业或园区。企业不只是公共服务的受益者,不单纯享受社区服务,对于企业关系密切的、由企业负责成本更低的社区公共服务服务项目,要激发企业活力,多渠道提供公共服务供给。要规范服务企业,守法经营,积极引导其向产业化、市场化发展,努力降低服务成本。协调各服务企业及其与社区居民之间的关系,使之形成和谐互利的关系。

社区应该为服务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引导企业投资社区的建设和提供价廉优质的服务。这样不仅可以减少政府的财政投入,而且为社区发展和开展活动提供了经费补充渠道,有助于推动社区的可持续发展。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整合资源和人力,组建服务公司,承接镇属或村属工业园区、文化广场、公园、体育场馆、行政办公楼、公共停车场、路边停车位等公共物业的管理。在城市社区,完善社区有偿服务体系,主要是以物业服务公司、家政服务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商业企业等企业组织系统,通过市场化途径和经营性手段,为社区提供商业性服务,完善社区有偿服务体系。

5.完善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

完善覆盖市、镇(街)、村(社区)三级统一的基础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推进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信息、资源、技术、设施等要素有效整合,促进公共服务资源充分共享。要在综合信息平台向社区延伸向家庭向村(居)民拓展上下功夫,将被动宣传、被动服务变为主动宣传、主动服务,主动发布推送与人民群众生活服务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类告知信息,将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的最终成效体现在服务社区、服务家庭、服务居民,真正实现居民群众办事不出村(社区)、需求解决在村(社区)、矛盾化解在村(社区),充分发挥社区信息化在提升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方面的积极作用。将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同东莞智慧城市建设相结合,统筹利用现有电子政务公共平台和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实现社区公共服务信息化的集约发展,最大限度方便社区居民办事。应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和功能,优先发展针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困难群体的系统应用,广泛吸纳社区社会组织、社区服务企业信息资源,促进社区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志愿互助服务的有机融合和系统集成。

五、村(社区)级公共服务权责清单

以清单管理模式理顺村(社区)公共服务权责边界,是公共服务供给法治化的必然要求。村(社区)公共服务实施清单管理,有利于政府权力规范化、居民自治民主化、服务关系契约化。本课题遵循公共服务供给和财政支撑机制法定化原则,按照服务性质与承接机构性质相适应的要求,草拟《东莞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事项》和《东莞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事项》如下:

(一)东莞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事项

(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事项



(东莞社会建设研究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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