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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企业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的关系

 金猴奋起千钧棒 2015-11-25

 【摘要】新企业财务通则和新企业会计准则虽然都是规范企业财务会计行为,但有所侧重,分工不同。文章通过认真分析比较二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以达到正确认识和理解,目的是更好地发挥财务和会计在市场经济中作用。
  【关键词】企业 财务通则 会计准则 关系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2006年12月7日财政部修订了新企业财务通则,也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这些部门规章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会计行为,并与国际趋同,对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推进现代化企业建设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是新企业财务通则和新企业会计准则虽然都是规范企业财务会计行为,但有所侧重,分工不同。只有正确认识和理解二者的区别和联系,才能更好地发挥财务和会计在市场经济中作用。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基本经济成份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为主体的企业,经济运行方式是通过指令性计划实现资源的配置和社会总产品的分配,财务制度是会计核算制度的基础,会计制度则是按照复式记账要求,根据财务制度规定的分配标准规范企业的会计科目、报告格式以及反映和核算内容。这时的会计制度本质上是薄记制度。实践证明,这样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定位,弊病甚多。主要表现在:第一,权力高度集中。补偿基金和消费基金以及发展基金的分配比例都集中在国家手中,企业没有自主权。第二,缺乏制约。根据国家计划和平衡预算的需要,可以调整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可以推迟确认损失。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计划决定财政,财政决定财务,财务决定会计”的运行机制。在这种体制中,只有纵向决定与被决定关系,看不到相互制衡。
  改革开放以来,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将现行财务制度执行的制定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标准的职能分解出来,使其成为会计准则的职能,建立比较完善的会计准则体系和会计准则形成机制,有效地负担起会计的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和分配基本上是由所有者在国家法律约束和计划指导下实现的。资金投资到哪里,投资多少,从哪里筹资,怎样安排资金结构,利润应当怎样进行分配,多少分配给投资者,多少用于后备和发展,基本上是所有者决定的,或者是由管理部门在投资者的指导下进行的。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是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小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做出必要的制度规范,制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财务制度。因此,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新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的修订是非常及时有效的,这样一来,使企业财务通则与企
  业会计准则之间,既有联系,又有不同的分工,也有明显的区别。
  
  一、企业财务通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联系
  
  企业财务通则与企业会计准则都属于规范企业财务会计行为的部门规章,主管机关都是政府财政部门。无论企业财务通则规定的财务对象,还是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会计对象都是企业资金的价值运动及其体现的各方利益关系。规范的内容尽管各有侧重,但是对企业业务的处理上趋于一致性。如对政府补助内容的规范。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并非均可作为企业本期利润核算,而是需要区分各种情况进行处理: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应作为企业本期利润核算。但在我国现阶段,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政支持企业的资金大量存在,如果完全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处理,会造成以财政拨款给股东分红的结果,有违财政扶持企业的目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只有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方可作为政府补助进行核算,并需要进一步区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是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应先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才能计入当期损益。只有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才能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再如对回购股份奖励的规范。《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因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时,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由于对职工进行股权激励以换取其提供的服务,实质上属于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因此应当在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计入成本费用,而不能作为利润分配处理。即将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其指南也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要求:以回购股份对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实施股权激励的,在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预留回购股份所需利润。因此,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固然是“税后利润”,但其支出仍应计入成本费用。根据这一规定,今后上市公司以回购股份形式奖励本企业职工的,首先在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时,便应预留回购股份所需部分;其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应作为库存股处理,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同时进行备查登记;然后在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期间(即“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所授予职工的期权等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
  对资产减值内容的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产要求进行减值处理。一是扩大了资产减值的范围,二是对适用该准则的资产减值损失一经计提,不得转回,在体现谨慎性信息质量特征的同时也充分结合了中国的实际。会计准则对计提要求、核算方法、确认与计量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对其在财务方面作了进一步的要求。如要求建立减值准备管理制度以防减值确定内容与范围的随意性;在制订计提标准时,对于减值测试可以征询中介机构或专家的意见;对计提减值后的资产应该实行监督管理;对发生的资产损失要求及时予以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对企业重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经批准后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三是对职工薪酬内容的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职工薪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职工福利费、各类保险费用(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经费、未参加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退休金和医疗费用以及辞退福利等其他与薪酬相关的支出。对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除因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辞退福利)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外,其他均按职工受益对象分别处理: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计入存货成本或劳务成本;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成本。四是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为体现与会计准则的协调,关于职工薪酬方面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企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薪酬办法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二是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并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经营者可以在工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对企业技术研发、降低能源消耗、治理“三废”、促进安全生产、开拓市场等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三是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四是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财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五是企业经营者和其他职工以管理、技术等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章程或者有关合同中对分配办法做出规定,并区别以下情况处理:取得企业股权的,与其他投资者一同进行企业利润分配;没有取得企业股权的,在相关业务实现的利润限额和分配标准内,从当期费用中列支。六是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补偿金或者安置费(会计准则中称其为“辞退福利”),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管理费用;企业重组中发生的,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支付;企业清算时发生的,以企业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清算财产优先清偿。

 

 

  修订后企业财务通则从国有资本投资者角度出发,兼顾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社会稳定,治理经济秩序,为企业及其相关利益主体提供财务行为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制度)是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为企业投资者、经营者、内部职工以及外部的债权人、政府管理部门等提供决策依据。无论从理论上分析,还是从实践中看,财务管理与会计都是两回事。财务管理重在对财务行为的前期决策和过程约束,会计核算重在对财务行为的过程核算和结果反映。但是,财务管理需要利用会计信息,会计核算为财务管理提供基础,两种制度又互为补充,相辅相成。
  
  二、企业财务通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
  
  企业财务通则围绕企业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财务监督等财务要素,为企业提供财务行为规范。企业财务管理需要利用会计信息,重在对财务行为的前期决策和过程约束,对企业经营风险进行控制,对企业的经营成果进行评价。企业会计准则(制度)主要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是对资产、负债、权益、收入、成本、利润等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为有关方面提供决策依据,会计核算为企业财务管理提供基础,重在对财务行为的过程核算和结果反映,侧重于指导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建立。新企业财务通则是体制、机制、管理和分配,是站在市场经济理念先进、机制明晰、管理创新、分配严谨的战略高度,准确把握“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时代精髓,规范了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财务监督等六大要素,夯实了企业财务的观念基础、实践基础。新企业财务通则从政府宏观财务、投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三个层次,构建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在这样一种全新的财务体制中,政府通过制定与实施特定的游戏规则,履行社会管理者职能;国有资本所有者职能则是由政府和投资者共同履行,政府对企业的财务进行“指导、管理、监督”而不是直接干预,从而解决了政府“错位”、“越位”与“缺位”的问题;投资者则履行财务决策权和规章制定权;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体现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战略、财务规划的拟定权以及对投资者重大决策的执行权。新企业会计准则是确认、计量和报告,不仅着眼于历史更着眼于未来,不仅着眼于可靠,更着眼于有用,不仅着眼于内容,更加着眼于透明披露。新企业会计准则始终贯穿着经济利益的流动,围绕市场经济的核心,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会计核算框架。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框架改变了以往我国准则和会计制度并行的框架,分为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三个层,即由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2项具有辅助作用的工商企业、金融企业两大类会计科目、报表规定组成的。基本准则是纲,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主要规范会计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等。具体准则是目,是依据基本准则原则要求对有关业务或报告做出的具体规定,根据基本准则制定,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和报告准则三类。应用指南是补充,是对具体准则的操作指引。
  总之,新《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都是对全社会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进行制度规范,保障企业在同一财务会计行为中,公平、合理地对待不同利益主体的权益,作为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制度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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