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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的“综合计征”不能再拖了

 寳咱低调 2015-11-25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东方早报

  近日,有媒体称个税改革方案已初具雏形,财政部最快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将改革草案上报中央和国务院。有专家称:个税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将工薪、劳务所得等统一纳入综合范围征税,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将进一步增强。

  的确,现行个税的问题有很多。

  首先,目前的个税机制,对于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公公平作用还缺乏力度。一方面是因为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是“灰色收入”、资产增值所得占个人所得比重太高,这些不可能也没有纳入到个税税基中。比如说,很多企业负责人、老板将个人的花销打进公司成本中,而给自己开出的薪酬畸低,这导致这些真正的“富人”反而不用缴纳个税。比如,京东的老板刘强东给自己开出的“1元年薪”。

  2011年个税法修改时,财政部门曾披露,起征点从2000元上调到3500元后,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主要是工薪税,显然这些人不是中国最富的阶层,个税也成为中产阶级税,并且边际税率高达45%,一个人很难通过打工而致富,个税成为阻碍中产阶层壮大的最大障碍。

  另一方面,要调节收入就必须综合计征个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根据收入和家庭负担确定。一个人月工资2万元,家里有半个抚养人口(双职工夫妻+未成年子女)和三个以上抚养人口(单职工+全职配偶+2个未成年子女+老人),按现行个税法,税率和起征点是相同的。哪怕在北京上海,月薪高达2万元已经相当不容易,但实际生活质量,前者要远远强于后者。这种税制尤其扼杀了穷困家庭靠劳动致富的可能(穷亲属多、负担大)。

  其次,个税的“分类计征”将收入划分为11类,分别规定起征点和税率,边际税率也存在较大差异,不同收入来源的征税不公平。现行税制有利于多种收入来源的纳税人,尤其是财产转让等,这也是现行个税的累退特性,没有有效起到调节收入的作用。

  再次,在个税的“分类计证”之下,个税法条款与公平合理原则之间存在很多冲突,财税部门解释规则时,总是以征收总额最大化和征收便利为首要原则,税收规则缺陷带来的成本由纳税人承担。

  例如,工薪税率表按月确定,每季发放的提成收入计入当月扣税,边际税率自然很高,拿到奖金,也是折算到月而计算税率。这使得“月”取代“年”,成为个人的纳税周期,对于没有稳定工作的自由职业者或月工资收入波动大的工薪族极为不公平。稿费、劳务费的计税方法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理想中的个税制度应当是将个人所有收入综合征收,允许个人将家庭负担税前扣除,个税按月预缴,年终综合汇算计征,按差额补缴或退税。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都在讨论之中。

  但这对现有的税收征管体制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分类征收下,没有代扣代缴义务人,税收就会流失了,纳税人实际上也不承担法律风险,但个税的“综合计征”必然伴随着法律约束,要对逃税纳税人的财产进行查封等,这种国家和个人之间直接发生的税务纠纷,税务机关还缺乏经验。

  在个税的“综合计征”制之下,个人的家庭负担可以纳入税前抵扣。但哪些项目可以抵扣,尺度把握过严会引发反弹,过松则流失税款。所以,抵扣项不仅需要合理的确认程序,还需要司法、中立第三方(非政府、非纳税人)等保证公平。这意味着,个税的“综合计征”改革牵一发而动全局,税收征管体制也要全面改革。

  我国个税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改革的理念提出,可以追溯至1990年代中期,至今已经有20年,它还曾写入“十二五”规划,如今即将迈入“十三五”了。个税的“综合计征”不能再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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