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市民因“照不够阳光”获赔10万元!
市民投诉:住房被新建高楼挡住阳光 2004年,陈先生购买了南京市厚载巷阳光阁小区某幢203室产权房,这套面积170余㎡的房屋正面朝南,自然采光条件好。陈先生正是看中这点,并为年迈的父母着想才下决心买下这处房产。
法院判决:市民获赔10万元“挡光费” 11月23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10万元。
“紫峰大厦”建设前,原告住居的203室房屋在大寒日的连续日照时间为一个半小时以上,不足两个半小时,累计日照时间为一个半小时以上,不足三个半小时; 呃,肯定有小伙伴看晕了,蜀妹儿给大家捋一下……
这一规定还详列了三种特定情况: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由此可见,南京“紫峰大厦”违反了第2条,不仅使203室房屋日照时间减少,而且低于大寒日累计日照时间大于等于2小时的国家标准。 法官说法:高楼要建 “阳光权”更要保护 生命离不开阳光,阳光不仅于生命而且对健康也是十分重要。 对此,主审法官武加庆这样说: 城市要发展,高楼要建造,但公众的日照权、亦即“阳光权”更要保护。正因为如此,国家和地方才出台了相关刚性标准,而这些刚性标准,也恰是法院判决所要考量的依据。 原告作为阳光阁某幢203室房屋的产权人,其日照权理应受法律保护。 其实,关于因“阳光权”“采光权”而起的官司,并非陈先生个例,全国各地已有不少获胜获赔的案例: 特别提醒: 随着制度完善,大家在相邻楼盘规划公示、在建阶段,一旦认为采光权受侵犯,就可以立即向规划部门反映,将采光权权益在源头实施保护,如果一旦既成事实,除非有证据证明违建可以拆除,业主讨要采光权实质只有经济赔偿,无法要回阳光了。 市民期待:加强审批监管 让规划更科学 不少网友为“阳光权”得到一定维护点赞,也因陈先生的案例开始关注起了自家的问题: 中年人小诸是我:以前在新西兰读书的时候,架个卫星天线都有人投诉挡住阳光了。这说明了大众的法制观念在增强,好事。 珺O_o珺:阳光对于住城中村的我来说是奢侈的 明月寒江lxy:很好,我家对面那栋大楼玻璃外墙造成的光污染是时候可以解决了。 面对越来越高的建筑、越来越密的城市森林,有市民希望能从制度层面,加大对规划项目审批的监管力度,让城市、建筑规划变得更科学。 一些法律界人士说,有关“采光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也需要进一步完善。虽然目前我国的民法通则、物权法都有“采光权”方面的规定,但这些原则性的规定过于笼统,在赔偿环节缺乏一个国家层面的指导性规范,建议尽快出台相关法规或司法解释。 如果发现属于自己的那一隅空间受到了侵犯,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城市建设以人为本,千万别放弃那些应有的权利。 本文编辑:马艳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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