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最具影响的日照权被侵犯维权案,今天传来最新结果,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慎审理,判决驳回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以下简称南京国资绿地)的上诉,维持原判。 去年11月23日,该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该起备受关注的日照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南京国资绿地建设的南京第一高楼“紫峰大厦”侵犯了原告小陈家的日照权,故判决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10万元。 鼓楼法院微信平台发布过相关文章 ▼ 一审判决后 被告不服并提起上诉 今天随着二审终审判决的落槌 原告小陈终于笑到最后 案情回放 2004年 小陈购买了本市一处产权房,这套面积170余平方米的房屋正面朝南,自然采光条件非常好,而小陈正是看中这点,并为年迈的父母着想才下决心买下这处房产。 2005年 由南京国资绿地建设的“紫峰大厦”开工建设,并于2010年建成竣工。大厦建成后,以其358米高度雄立于南京鼓楼广场一侧。“紫峰大厦”在成为南京新地标的同时,也与周边市民引发了一些纠纷,主要表现在大厦妨碍了周边一些居民家的采光,这其中就直接影响到小陈家。 2007年5月 南京国资绿地通知小军父母及另三户相邻房屋所有权人,对“紫峰大厦”影响他们家庭采光问题进行协商,并于同年向另三家各支付了补偿款5万元,但唯独没有小陈家。小陈去找南京国资绿地交涉,但对方称其家房屋符合日照标准,不符合补偿条件。 2010年 小陈的父母将南京国资绿地告上法院,但后来因故而撤诉。这之后,小陈接替父母的维权行动,找南京国资绿地交涉,但一直没有明确的答复。 2015年5月 无奈之下,小陈将南京国资绿地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称被告建设的“紫峰大厦”侵犯了其家庭日照权,主张被告一次性补偿其损失10万元。 案件审理中 被告南京国资绿地辩称 ▼ ◆ 原告所有的房屋采光符合国家标准; ◆ 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 原告要求补偿1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同年11月23日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 ▼ 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本案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属日照权纠纷。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出具的日照分析图表明: ● “紫峰大厦”建设前,原告所有并住居的房屋在大寒日的连续日照时间为一个半小时以上,不足两个半小时; ● “紫峰大厦”建成后,原告房屋在大寒日的连续日照时间为一小时以上,不足一个半小时。 据此可以认定,原告房屋在“紫峰大厦”建成后,日照时间有明显减少,而减少的直接原因是受“紫峰大厦”的遮挡影响。南京市依据我国《城市居住区划设计规范》的要求,规定住宅建筑日照应满足大寒日大于等于两小时的标准。这一规定还详列了三种特定情况,其中一条就是:“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本案中,被告违反了这一规定,不仅使原告房屋日照时间减少,而且低于大寒日累计日照时间大于等于2小时的国家标准。被告辩称原告所有的房屋日照符合标准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还认为,阳光不仅于生命而且对人的健康均十分重要。城市要发展,高楼要建造,但公众的日照权更要保护。结合原告房屋日照减少程度,以及日照减少对原告家庭生活、人员健康、房屋价值等的影响因素,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补偿10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合理性,法院予以支持。 “紫峰大厦”建成后一直影响原告房屋的采光,故原告的起诉亦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结合本案实际,并依照国民法通则、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条款,对本案作出了前述判决。 判决影响 一审判决的当天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的新浪官方微博 第一时间发布了判决结果 ▼ 这条微博顿时引发大量转发 及全国众多媒体、尤其是新媒体的关注 次日,全国众多媒体,纷纷刊发此案的判决结果,许多媒体还为该判例发表评论,肯定法院的判决,有媒体发表评论称:小陈的这起胜诉判例堪称影响性诉讼,具有现实示范效应。 此案的一审判决在微博、微信上的转发更是惊人,单全国媒体的官方微博几乎都转发了这一消息。同年11月25日,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播放了小陈的这起日照权胜诉案件。11月30日,中国江苏网发布的上一周舆情数据显示,小陈这起胜诉案件,列省内互联网关注度之最。 如今二审维持了原判,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如此,该案也就成了一起真正有价值的、可供参照的示范性判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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