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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 新三板:券商内部培训文件

 jys1008 2015-11-26

一、申报材料

下述申报材料适用于申请时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还需提交证监会的核准文件。除公开转让说明书及推荐报告外,其他材料都不要求披露。


(一) 公开转让说明书及推荐报告

1-1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

第一节基本情况

第二节公司业务

第三节公司治理

第四节公司财务

第五节有关声明

(根据2014年4月2日股转系统的培训纪要,目前转让说明书平均大约133页,最长200页的,少的有79页的)

1-2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1-3法律意见书

1-4公司章程

1-5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第一节 尽职调查情况

第二节 关于符合挂牌条件的说明

第三节 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第四节 推荐意见

第五节 提醒投资者注意事项

第六节 主办券商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专项事项

1-6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如有)


(二)申请挂牌公司相关文件

2-1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的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股票发行(如有)的报告

2-2有关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股票发行(如有)的董事会决议

2-3有关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股票发行(如有)的股东大会决议

2-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5股东名册及股东身份证明文件

2-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持股情况

2-7申请挂牌公司设立时和最近两年及一期的资产评估报告

2-8申请挂牌公司最近两年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存在差异时,需要提供差异比较表

2-9申请挂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三)主办券商相关文件

3-1主办券商与申请挂牌公司签订的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3-2尽职调查报告

第一节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及持股数量

第二节 公司的独立性

第三节 公司整理情况

第四节 公司规范经营风险

第五节 公司的法律风险

第六节 公司的财务风险

第七节 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第八节 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3-3尽职调查工作文件

3-3-1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目录、相关工作记录和经归纳整理后的尽职调查工作表

3-3-2有关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依据性文件

3-3-3历次验资报告

3-3-4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合同

3-4内核意见

3-4-1内核机构成员审核工作底稿

3-4-2内核会议记录

3-4-3对内核会议反馈意见的回复

3-4-4-内核专员对内核会议落实情况的补充审核意见

3-5主办券商推荐挂牌内部核查表及主办券商对申请挂牌公司风险评估表

3-6主办券商自律说明书

3-7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并说明用途)及项目小组成员任职资格说明文件


(四)其他相关文件

4-1申请挂牌公司全体董事、主办券商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4-2相关中介机构对纳入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中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无异议的函

4-3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对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保持一致的说明

4-4律师、注册会计师及所在机构的相关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并说明用途)

4-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

4-6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


二、注意事项


(一)申请文件的制作

申请人应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相关实施细则、工作指引、工作指南,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材料接收须知》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的编排应严格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要求的文件目录顺序编排。

电子文档包含“书面文件扫描版”和“书面文件WORD版”,其中“书面文件扫描版”包括通过扫描所有书面文件形成的电子文档,通常为PDF格式(即*.pdf格式)。


(二)关于签名和盖章

申请材料的主申请报告原则上应当以红头文件印制,标明文号,且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公章。

具体签发形式,可以在红头中印制签发人,也可以在申请报告落款处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由本人签字。

申请材料包含多份文件的,应当以隔页纸区分,每份文件应由出文单位加盖骑缝章,并在落款处加盖公章。

公司章程、制度等无落款的文件,应当在章程或制度首页标题上加盖公章。

申请文件中的签名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董监高的声明和承诺文件,还应当附见证律师的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三)关于身份证明文件

办事人员代表申请主体到窗口办理业务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文件。

如申请主体在授权书或介绍信中明确指明**自然人代表办理相应业务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该授权书或介绍信,以及办事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如申请主体在授权书中指明**单位代表办理业务,被指明的单位应当出具介绍信明确具体办事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包括授权书、被授权的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和办事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关于书面反馈回复

书面反馈回复必须加盖出文单位公章。

书面反馈回复应当按照书面反馈要求提交相应份数的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材料。如书面材料较多可以装订成硬壳夹。

提交书面反馈回复,应当同时附《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复印件,便于窗口工作人员对照检查。

书面反馈回复应当以问答形式对书面反馈要求逐一作出回应。根据书面反馈要求不同,回复意见应当区别说明:

回复意见属于补充、完善、说明类型,应当具体说明补充、完善的内容;

回复意见属于修改类型,应当对比说明原内容和修改后的内容,如回复修改内容比较复杂,可以直接说明修改内容;

回复意见属于删除类型,可以在回复中直接说明“此内容已删除,在***(文件)中体现”;

回复意见属于格式修改,如编号、页码、文件位置等格式问题,可以在回复中说明“已修改,在***(文件)中体现”。


(五)关于申请挂牌业务的其他要求

在窗口办理挂牌业务的申请人,除需符合以上工作要求以外,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对需要申请挂牌公司补充披露的,公司应在反馈回复中说明补充披露的内容、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如有),并说明需披露的内容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相应章节的修改情况,同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的格式进行修改。

第二,对需要中介机构补充提供、调查或发表意见的,中介机构应在各自需提交反馈文件的相应部分补充提供尽职调查过程中的基础性资料、进一步尽职调查的内容以及结论性意见。

第三,反馈回复材料应当在主办券商盖章页同时附内核专员、项目负责人、项目小组成员签字。

第四,整套申请材料目录前,应单独制作《挂牌公司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表》(含电子版,具体格式详见附件)。其中联系方式的座机栏,应当填写直拨座机号码(如是分机,需提供分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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