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兵,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就一起应征青年拒服兵役受到处罚案例与法学专家对话来源:解放军报 作者:本报记者 严珊 时间:2015-11-22 08:31:55
记者:请介绍一下有关我国兵役法涉及拒服兵役的处罚规定的立法情况。 答: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兵役法的立法实践中,涉及拒服兵役的处罚规定实际上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我国1955年颁布的首部兵役法,对拒绝、逃避兵役义务行为的惩处未作规定。1984年重新制定的兵役法,对违反兵役法规的行为增设惩处一章。1998年修改的兵役法通过修改和补充条款的形式,对违反兵役法规的行为表现、处罚措施、执法机关等,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2011年第三次修改兵役法时,将原第十一章的章名由“惩处”改为“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对平时应征公民拒不履行兵役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自从1984年制定的兵役法实施以来,全国各省(区、市)为了保证兵役法的贯彻实施和兵役任务的完成,结合本地区实际,相续制定了一批地方性兵役法规和规章,其中既有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有各级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涉及对违反兵役法规行为的惩处和处罚内容,大致可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三大类。其中行政处分主要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行政处罚主要包括不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在一定期限内不准招工、招干、招生,不得参加高考,减扣工资和资金,禁止外出打工,罚款、行政拘留等;刑事处罚主要是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记者:对拒服兵役行为采取处罚措施有何意义和作用? 答:服兵役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具有法定强制性义务的本质属性。根据党的十八大确立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原则,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拒服兵役的行为依法采取处罚措施,防止拒不履行兵役义务者“从违法行为中获益”,这对整个社会和其他适龄青年将起到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同时,服兵役属于高度人身专属权的义务,直接关系到部队的安全与稳定,不宜简单通过肢体强制、武力压服等手段来保证履行,在此情况下,对拒服兵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其他惩治性处罚措施是完全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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