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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罪量刑平衡,法官准备好了吗? | 律师说刑九

 望云1120 2015-11-29



律新社特约撰稿人|洪流


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标准做了较大的修改,取消了贪污贿赂犯罪中关于数额的刚性量刑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档标准,将量刑的裁量权更多地交由司法机关。




贪污受贿犯罪量刑标准的修改有其特定的背景。


一方面,这是为了应对由于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对于刑事立法带来的严峻挑战。此前,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标准按照数额划分为四档,即十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上、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1997年刑法修改之时,十万元人民币对于当时的社会还是一个很大的数字,因此就当时的立法看来贪污十万元以上的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规定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但是仅仅十余年过去,十万元人民币就不再是个“天文数字”,其已经远远不能以此来量化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与此同时,1997年刑法修订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采取的是提高量刑数额的办法,但是,这种刚性的立法技术远远无法应对当今社会发展的迅猛程度,容易导致法律的滞后,对司法实践产生不利的影响。


另一方,贪污受贿犯罪量刑标准的修改是对刑事司法活动中普遍存在的量刑不平衡问题的回应。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要做到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是由于法律规定宽泛、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各方面因素的影响,量刑不平衡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尤其是在贪污受贿等经济类犯罪中尤为突出。此前,对于贪污受贿犯罪,由于刑法规定了“底线”,但并达到什么“上限”可以适用死刑,使得数额越往上越难以掌握量刑的标准,实践中,贪污受贿金额超过十万元与数百万元甚至数千万元在量刑基本相差无几。犯罪金额超过十万元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使超过数百万元甚至数千万元,也仅被判处十五年左右有期徒刑。因此坊间常有人调侃“贪多贪少一个样,那还不如多贪!”




从立法意图上看,刑法修正案(九)试图通过相对柔性的立法方式来缓和此前刚性立法与社会发展的剧烈矛盾,并通过赋予司法机关更多的裁量权以完善此前贪污受贿犯罪在量刑上过分偏重犯罪数额的制度缺陷,以期实现法律与社会、罪与刑的统一与平衡。


然而,这一立法上的“松绑”,在增强了刑法的弹性和适应性的同时,无疑也给司法机关尤其是长期以来业已养成唯数额量刑思维的法官带来了不小的挑战。裁量权的增加,如同一把双刃剑,在赋予裁判者“相对自由之空间”的同时,也拷问着裁判者“舞刀挥棒”的能力及内心。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法学教育取得了明显的进步,每年向司法行政系统输送大量的法律人才,法官队伍的素质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是,目前我们国家的法官队伍参差不齐,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中高级法院与基层法院的法官之间无论法律专业能力、思维能力等方面存在不小的差距。随着法官裁量权的增加,这种专业能力的差距势必会在司法实践过程进一步凸显。法官对于法律基本原则的准确把握,对于犯罪情节与量刑之必然联系的判定,以及全面把握、考虑案件事实及情节的能力,将成为实现量刑平衡的关键。


此外,对于审判权之裁量性的增强,审判权被滥用的风险就进一步增加。现阶段,我们国家的司法追责机制还十分不健全,加之传统熟人圈子、权力社会、官场文化的影响,法官独立的“裁量空间”往往被外界的各种因素所挤占,个别法官因为利益的诱惑、人情世故、权钱交易等原因,顶不住各种压力与干扰,在自由裁量的面具遮掩下进行枉法裁判。


西方先哲有言,法乃善良与公正的艺术。在刑法修正案(九)将行实施的当下,这句充满深意的话将又一次提醒手握正义之剑的法官们:量刑平衡,你们准备好了吗?


洪流律师


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上海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新民周刊》“律师法眼”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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